勞動爭議怎樣反訴,勞動爭議案件能否反訴?

2021-03-04 04:42:34 字數 4322 閱讀 7879

1樓:陳曉

你好,勞動仲裁後被公司起訴,反訴方法是針對公司的訴訟請求去準備證據材料,針對公司的反訴求準備好答辯意見即可。

一、一般在勞動仲裁階段,勞動者起訴公司以後,公司也是可以提起反訴求的,仲裁委一般會合併處理的。

二、針對公司的反訴,勞動者只要根據相關的證據,做好答辯意見即可,只要證據充足,就一定會勝訴的。

勞動爭議案件能否反訴?

2樓:法律快車

可以反訴的,但是是有一定的時間規定的!

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又有普通時效和特殊時效之分,普通時效為兩年。特殊時效方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情形的,訴訟時效為1年。因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限為4年。

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以下為詳細解釋,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參考民事訴訟時效內容: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訴訟案件中反訴的幾種情形

1、在仲裁中被申訴方提出反申訴的,在法院訴訟時其反訴成立。

對勞動爭議訴訟案件中有無反訴問題一直是有爭議的。勞動仲裁中的反申訴程式也沒有規定,但從法理上和實踐處理上都具有可行性,目前勞動仲裁案件中對反申訴一併審理並作出裁決的案件也越來越多。根據勞動爭議訴訟案件中反訴的構成要件,仲裁存在反申訴的前提下,一方不服訴至法院,另一方提出反訴,是符合反訴的構成要件的。

因此我們認為在仲裁中有反申訴的情況,該反申訴經仲裁處理後,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反申訴一方提起反訴,反訴應該成立。

2、除上述情形之外,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後,原為解決程式上的問題而受理反訴的做法應予以排除。

2023年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對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意見:「一方不服起訴,另一方接到副本後反訴,反訴與本訴屬同一勞動關係,無論提出的時間從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算是否超過15日,只要符合民訴法規定,均予以受理。……仲裁裁決已經確認了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的義務,用人單位不服提出訴訟,而訴訟請求不成立,無論勞動者是否提出反訴,判決主文均應當明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承擔的具體義務,不能僅表述駁回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

」這從乙個角度反映了當時對勞動爭議訴訟案件反訴的處理情況,勞動爭議訴訟案件中的反訴在實際審判操作中是普遍受理的,法官並未從實體上去審查是否符合反訴的構成要件。

通常情形是用人單位不服仲裁,提出的訴訟請求往往就是「不同意支付…….」,而法院為了貫徹全面審理原則,在審理時往往需要另一方來明確審理範圍,因此只要對方提出反訴,均予以受理,主要還是從便於操作出發,另一方面也是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因為反訴不成立,如果用人單位撤訴,原仲裁裁決生效,而實際上勞動者的要求與裁決結果也是有差異的。這樣做的結果是本訴與反訴重複審理了同一事實和同一請求內容,而且審理過程繁瑣,審理時間延長,法律文書複雜,並沒有真正體現反訴的立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該條規定明確了全案審理原則,因此原來因為程式上的原因而成立反訴的做法不應當繼續。

《解釋(一)》第九條:「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但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併做出裁決。」《解釋(二)》第十一條: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併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這兩條規定明確了雙方均不服勞動仲裁的處理方法,也就是說不服勞動仲裁,保護自己權益的途徑是起訴。

在解釋未出台前,一方不服起訴到法院以後,另一方也不服也起訴到法院的,通常是不再立新案,雖然不具備反訴的構成要件,在這種前提下如果不允許其反訴,就無法保護其權利。《解釋》(二)克服了與民訴法的衝突,即不能違背民訴法的原則給予另一方反訴原告的地位,而是要求另一方應當通過起訴取得原告的地位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4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是反申請。根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五條 規定1.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被申請人。

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併處理。

2.該反申請如果是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該反申請如果是不屬於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後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5樓:手機使用者

勞動爭議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雙方都有權利。當然,你要有足夠的依據才行。

勞動爭議 反訴的情形有哪幾種

6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勞動合同解除有如下幾種情形,其條件和程式詳細如下:

一、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可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其中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三、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經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給予勞動者補償金。

什麼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反訴,反訴有什麼作用

7樓:未來法律

(一)勞動爭議訴訟的反訴

所謂訴訟的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勞動仲裁或訴訟程式中,仲裁被訴人向仲裁申訴人或訴訟被告向本訴原告提出的,目的在於抵銷或吞併本訴申訴人仲裁請求或本訴原告訴訟請求的一種獨立的反請求。勞動仲裁訴訟的反訴具有如下三個特徵:

1、反訴的提出者是仲裁本訴的被訴人或訴訟本訴的被告,反訴的物件是仲裁本訴的申訴人或訴訟本訴的原告。

2、反訴的提起必須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本訴,反訴就無從談起。

3、反訴的目的在於吞併或抵銷申訴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或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正是基於反訴的上述特徵,法律規定,可以將本訴與反訴合併審理。除此之外,反訴還的其獨立性,反訴提出之後,如果本訴撤訴,不影響反訴的繼續審理。如果不發生本訴撤訴的情況,應將本訴和反訴合併審理。

(二)勞動爭議訴訟中反訴的作用

反訴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存在有其合理性和積極作用,表現在:

1、由於反訴可同本訴合併審理,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審判效率;

2、由於反訴可同本訴合併審理,更利於查清事實,明辨是非;

3、由於反訴可吞併或抵銷本訴請求,反訴的成功提起可使反訴人佔據主動。

由於反訴具有的以上作用,實踐中只要符合反訴提起條件的,應盡可能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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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爭議,勞動合同爭議

唉,做為人事部門的負責人或員工,應該好好看看新的勞動合同法,現在已經不是新的了。08年1月1日已經生效了。新法實施後,員工入職乙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若員工未違反公司規定或制度,也未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那麼辭退員工應該給予經濟賠償,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和員工簽合同,則更應該給予兩倍工資。對方不簽,對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