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51cto鄧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規定發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式:先協商,協商不成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申請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訴訟。
協商,調解都不是必經程式,但仲裁是訴訟前的必經程式。
法條原文如下供參考:
勞動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手機使用者
勞動爭議的調解期限,是指當事人和調解委員會申請和完成勞動爭議調解所必須遵循的時間。勞動爭議調解期限能兩種:一種是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期限;另一種是調解委員會受理和調解的期限。
規定調解期限是為了保證勞動爭議得到及時處理,避免久拖不決。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對勞動爭議調解期限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時,視為調解不成。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勞動爭議案件的時效是指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和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超過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勝訴權喪失。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六十天,是指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勞動合同權利被侵犯之日算至以後的六十日(不含因不可抗力而中斷的期間)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樓:段幹牧
是的,看雙方協商調解情況,一般半天就知道。
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說勞動爭議的處理過程中無論是仲裁還是訴訟,調解都會貫穿始終,仲裁實行調解優先的原則,即仲裁員先對雙方進行調解,目前的仲裁調解率基本在70-80%樣子,調解可以減少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因為勞動爭議花費的時間和精力,所以建議雙方先行調解。
而對訴訟案例也會有訴前調解,在訴訟過程中法官也會一直做調解工作;
無論是仲裁還是訴訟,調解堅持自願原則,不具強制性,目的節省司法資源,建立和諧的勞資關係。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調解,直接提請仲裁。
6樓:網友
調解分為庭前調解,庭中調解,庭後調解,貫穿整個勞動爭議過程,但調解不影響勞動仲裁程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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