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的具體期限是多久,反訴提出時間是什麼時候

2021-03-04 04:42:34 字數 5733 閱讀 1565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訴意見第156條,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

根據證據規定第34條第3款,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舉證期限屆滿前。

從理論上說,民訴意見與證據規則屬於同位法,對於同位法,當然是新法優先與舊法,當然適用證據規則。

從法條上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2條規定 「本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從現實上說,現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舉證期限,且舉證期限通常在**之前,此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請求。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次**之日起至舉證之日屆滿前

反訴提出時間是什麼時候

3樓:乙個蝸牛的夢想

這個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最好是在舉證期限內提出,方便人民法院送達和對方的舉證,最遲最好也在庭審結束前提出。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4樓:原野茫茫

原告起訴後,被告可以在簽收起訴狀後的答辯期間、舉證期間至**審理過程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反訴。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自2023年2月4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反訴提出的時間是什麼?

5樓:天文吉吉

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反訴。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6樓:単聲噵鎝瞹眛

反訴在訴訟進行的哪個時間提出,在我國民訴法是沒有明確規定的。

在司法實踐中,最好是在答辯的過程中提出,最遲也要在一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後提出。因為在反訴提出的時候,庭審辯論還沒有結束,原告還是有反駁的機會,並且可以申請延期審理。否則,要是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後提出了反訴,那麼就要重新進行訴訟程式,就會拖延本訴的審理。

但是在庭審辯論結束後也不是不能提出反訴。因為在經過起訴、答辯後,特別是庭審辯論以後,會出現證人打消顧慮,願意作證或糾正偽證,當事人也舉出經過最後努力收集的證據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實踐中也是比較多的。

根據我國的立法原則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進行反訴的,不適合反訴的案件有:

1、沒有被告稱謂的訴訟案件不適用反訴。

2、法律規定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不適用反訴。

3、某些基於婚姻家庭關係的人身權的案件不適用反訴。

反訴是指在乙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

擴充套件資料:

反訴與反駁的詳細區別:

反訴不同於反駁。反駁,是被告對原告起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的辯駁。包括提供相反的證據;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實和證據;提出新的法律根據,反駁原告起訴援引法律的錯誤,以此論證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

反駁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也是被告在訴訟中經常採用的防禦手段。反駁的目的雖然也在於使原告的訴訟目的無法實現,但它並非向原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反駁是被告的單純防禦行為,而反訴則是被告通過發動進攻來進行防禦。

區分反訴還是反駁,關鍵在於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

一是性質不同

反訴是被告針對原告的本訴提起的,是一種獨立的訴,具有訴的性質。而反駁則只是被告反駁原告的一種訴訟手段,不是乙個獨立的訴,不具有訴的性質;

二是前提不同

反訴是以承認本訴的存在為前提,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並不加以否定。而反駁則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為前提;

三是目的不同

被告反訴的目的除抵消、吞併、排斥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使本訴的原告敗訴外,還對本訴的原告提出了獨立的反請求,主張獨立的權利。而反駁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獨立的訴訟請求。

在審判實踐中,有的被告答辯時沒有明確提出反訴,而是在反訴過程中提出了反訴,有的內容實際具備了反駁的條件,並提出了反訴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反訴受理、審理。如果材料不夠充分,可令其補充。

同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12條第一款「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與價款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的規定,應由被告預交反訴案件受理費。使被告弄懂反訴與反駁的不同。並應要求原告就該反訴進行當庭答辯,由於實踐中這種情況往往是反訴請求與反駁意見同時並存。

因此,審判人員就需要對二者進行區分,以便更準確地掌握被告融合在答辯中的訴訟請求,從而完善在程式上的各個環節,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7樓:匿名使用者

反訴在訴訟進行的哪個階段提出,我國民訴法沒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最好是在答辯過程中提出,最遲也應在一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後提出。

因為反訴提出時,庭審辯論尚未結束,原告還有反駁的機會,並可以申請延期審理。否則,要是庭審辯論結束以後提出反訴,必然重新進行訴訟程式,也會造成一些重複勞動,拖延本訴的審理。然而,是否庭審辯論結束後都不能提出反訴呢?

也不能一概而論。

因為經過起訴、答辯,尤其是庭審辯論以後,出現證人打消顧慮,願意作證或糾正偽證,當事人舉出經過最後努力收集的證據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實踐中較多。特別是一些民事案件標的額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經濟糾紛,應當允許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後,提起反訴。

否則,如果不許被告提起反訴,或者提起反訴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爭取了時間,使本訴及時審結。而事實恰恰相反,因為這類糾紛的棘手程式是執行,要是被告在庭審辯論以後,提出的反訴成立,而又進行了實體審理後,反訴和本訴的請求可以相互沖抵,執行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如果不允許被告在庭審結束後提起反訴,讓其另行起訴,本訴和反訴的結案就存在乙個時間差,很可能耗費時間和精力,結果有時很難預料。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應當靈活掌握,允許被告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後、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訴。

8樓:匿名使用者

不懂不要胡解答!

2015民訴法司法解釋是規定在辯論結束前。

2023年的民事證據若干規定說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前。

大家自己判斷!

9樓:未來還在那裡嗎

「反訴提出時間最遲在自訴案件宣告判決以前提出。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3條:「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事訴訟法反訴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11樓:天枰飛來不可

根據新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同時,新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本解釋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7月14日釋出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釋出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根據新民訴法解釋第552條規定,民訴意見已經廢止,而證據規則是2023年施行的,新民訴法解釋是2023年施行的,根據新法優於舊法,應當適用新民訴法解釋關於反訴提出時間的規定,即:反訴應當於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12樓:妖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訴意見第156條,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

根據證據規定第34條第3款,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舉證期限屆滿前。

從理論上說,民訴意見與證據規則屬於同位法,對於同位法,當然是新法優先與舊法,當然適用證據規則。

從法條上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2條規定 「本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從現實上說,現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舉證期限,且舉證期限通常在**之前,此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請求。

而且,當庭提出反訴,理論上講就可以提出新證據了?那對方怎麼應訴?怎麼相應準備證據?舉證期限又有什麼意義?這對對方當事人是不公平的,證據規則應該是考慮了到這一點。

14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由此可知,在新《民訴解釋》實行後,反訴提出期限為法庭辯論結束前。

15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新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前。

16樓:匿名使用者

舉證期限滿前:新法優於舊法,看一下生效時間且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17樓:原野茫茫

最高法院頒布的司法解釋有所變化,原告起訴後,被告可以在簽收起訴狀後的答辯期間、舉證期間至**審理過程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反訴。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自2023年2月4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18樓:找法網

反訴應當在本訴正在進行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反訴是指在乙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其成立條件為:

(一)本訴正在進行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反訴。

(二)反訴不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如果反訴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因為無權管轄,則反訴不得與本訴合併審理。

(三)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式。

(四)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乙個請求為另乙個請求的先決問題。

(五)反訴需由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訴的合併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反訴提出的時間是什麼,民事訴訟的反訴在什麼階段提出

根據民訴意見第來156條,反源訴和增加訴訟請bai 求的提出時間是 案件受du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zhi 根據證據規定第dao34條第3款,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 舉證期限屆滿前。從理論上說,民訴意見與證據規則屬於同位法,對於同位法,當然是新法優先與舊法,當然適用證據規則。從法條上講,最高...

反訴都是必須另行起訴的嗎謝謝,反訴是應當另行起訴,可以合併審理的麼 ??謝謝

是的。但是會同時審理。反訴是應當另行起訴,可以合併審理的麼 謝謝 反訴一般只能一審或者再審 一審程式 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可以合併審計。反訴在二審或者再審 二審程式 提出時,法院可先行調解,調節不成告知另行起訴。反訴的構成 本訴的被告對本訴的原告提出,反訴與本訴有牽連關係,在本訴進行中提出,向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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