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賠償未籤勞動合同,可以追償董事長嗎

2025-03-14 02:30:24 字數 4965 閱讀 7341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和單位建立勞動謹碼亂關係,那麼員工可向單位追償,但是不能直接找董事長要求賠償。

員工最好是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模伍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祥檔的工資。

沒簽勞動合同公司告我賠償合法嗎

2樓:王長玉

一、沒簽勞動合同公司告賠償合法嗎?

沒簽勞動合同公司告賠償顯然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是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野絕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頌舉姿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屬於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合同的需要按照上述標準雙倍支付。

二、經濟補償金要交稅嗎?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

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答滑,免徵個人所得稅;

4、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總經理未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3樓:文梈鵑

一、總經理未 簽訂勞動合同 怎麼賠償? 經理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高層管理人員對於公司,也是勞動者,同樣適用相關 勞動法 律 法規 。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服從公司的勞動規章制度,受公司管理,由公司發放 工資 ,雙方是存在 勞動關係 的,雙方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付出了勞動,應該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 的,自用工之日滿乙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二倍工資。」總經理在某公司工作期間,屬該公司的員工,該公司有義務與總經理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該公司的此項義務,並不因是其公司總經理而不用承擔。

二、勞動 合同生效 時間是什麼時候?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該條的規定秉承了《 合同法 》上關於民事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

但是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不同於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是實際用工發生之日起。 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實際意義在於,一旦勞動合同生效即對當事人雙方發生法律拘束力,雙方必須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提供給勞動者相應的工作,勞動者則可以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若勞動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則可以因此追究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總經理是一公司最高管理者,負責對公司進行全面管理,其付出勞動,也應該簽署乙份勞動合同。公司不給簽訂的,要按照實發工資的兩倍賠償。超過一年還沒有籤合同的,雙方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

總經理可以找董事會投訴,或者到 勞動監察 大隊舉報。

公司未籤勞動合同員工去告,公司都要賠嗎

4樓:李瑤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巖慎公升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等。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勞動者應在時效內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孝運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粗老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常務副總沒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獲得賠償嗎

5樓:

摘要。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公司常務副總沒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獲得賠償哦。您可以看看有沒有繳納社保,有沒有給你發工資及記錄,有的話也能證明你的勞動關係,那麼你離職,是可以要求賠償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公司常務副總沒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獲得賠償哦。

您可以看看有沒有繳納社保,有沒有給你發工資及記錄,有的話也能證明你的勞動關係,那麼你離職,是可以要求賠償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係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佔據核心的地位。勞動合同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商,就勞動合同條款達成協議,從而確立勞動關係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

它一般包括確定合同當事人和確定合同內容兩個階段。

謝謝!因為我是副總,口頭催老闆籤勞動合同,老闆以考察每個人能力為由,一直未籤。這個我回擔責任嗎?

跟我要求賠償有違背嗎?公司會把未籤勞動合同的責任推到我身上。我還有獲得賠償機會嗎?

請一下謝謝。

不會的親親還是有機會獲得賠償的。因為用人單位未籤勞動合同用工滿乙個月,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之規定,屬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款「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xing規定的」的情形,也就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可以據此隨時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經濟補償金。

而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需要舉證證明曾經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自身的原因未簽訂。此時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便完成了,否則就應當承擔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

公司未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6樓:

摘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未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慧做業不與勞動者哪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前嫌衡。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以上內容您可以作為參考,希望我的回覆可以給您帶來幫助

股東未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7樓:小lin懂法

在我們的生活中,有很多的公司股東可能也屬於公司的員工,通常情況下只要是公司的員工,就應該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那麼股東未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需要賠償雙倍工資?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股東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主張雙倍工資是否支援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作為公司股東不必然與普通勞動者有區別。現在眾多公司實施各種股權激勵計劃,甚至實施全員持股計劃,排除了虛擬股激勵外,還是有員工通過自己的工作和勤奮成為公司的股東。這類員工股東儘管享有分紅權、表決權等股東該享有的權利,但依然是公司一名員工,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

並沒有因為成為股東,免除公司規章旦缺制度、勞動紀律的約束。如果公司侵犯了股東作為員工應享有的勞動法保護的權益,看不出為什麼僅僅因為是股東,就應該區別對待。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伏鋒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從法律條文看,「勞動者」並沒有排除任何人,應該理解包括作為股東的員工。

當然如果身為股東,大權在握,管理公司一切的經營運作,則另當別論。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模廳辯,通常情況下如果是公司的股東,也是公司的員工,這個時候股東還具有一定的職權那麼和公司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就並不是非常重要了,如果股東在公司工作的時間超過一年的話,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可以主張雙倍賠償。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諮詢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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