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勞動合同終止,違法終止與違法解除有區別嗎

2025-03-02 01:30:22 字數 4570 閱讀 9933

1樓:華律網

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的解除,行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

其區別主要表現在:1、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

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2、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

合同終止既適用於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於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巨集跡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3、適用範圍檔絕擾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於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性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適用於所有合同。

2樓:誰家的小寶丫

勞動合擾蠢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到期,不在續簽。如果單位方提出終止,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違法終止是指雖然勞動合同到期,但是法律規定不能終止的強行終止消坦,就屬於違法終止,例如合同雖然到期,但是醫療期還沒到期或者停工留薪期還未到期,這種情況下是不能終止的。

這種情況單位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是指,勞動合同還未到期,單位沒有正當理由單方面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拿李桐。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四十二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

什麼是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

3樓:創作者

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指的是勞動者、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何種情形下可以和不可以解除和終止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巧慧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穗寬碰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猜談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什麼是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4樓:網友

違法解除和 終止勞動合同 指的是勞動者、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了猛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何種情形下可以和不可以解除和終止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 勞動合同 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 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 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搏鋒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 職業病 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基知晌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 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區別

5樓:張秀洪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頌灶攔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野胡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辯悔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6樓:唐玉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解讀】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後果的規定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作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是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如果違反了,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所謂「違反本法規定」,是指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規定。

具體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解除時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終止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首先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使勞動關係「恢復原狀」,不能讓用人單位從違法行為中獲益。同時考慮到實際情況,應尊重勞動者有關是否繼續勞動合同的選擇。

因此,如果勞動者權衡利弊後,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認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實際困難太大,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關於賠償金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另外,在有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客觀上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了,如原用人單位已經搬遷外地、原工作部門已經被撤銷等,此時即使勞動者想繼續勞動合同也無法繼續,因此,在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後,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為防止用人單位從違法解除或者終止中獲益,實踐部門應對「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作限制性解釋,不能作寬泛理解。經濟補償與經濟賠償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義務。

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有哪些情形?

7樓:陳友聯

1、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應當協商解除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卻單方強行解除的。

2、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尚未達到過失性辭退的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違法裁員的。

5、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在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

6、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

7、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在勞動合同需要順延的情形下強行終止勞動合同的。

一、提前解除勞務協議,需要支付賠償麼。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4、經濟補肆扒賣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二、做法律規定辭退員工的流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規定的六種情形,用人單裂逗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上情形中如果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六種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此腔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終止?什麼是勞動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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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問題,勞動合同終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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