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尨蓇厵菭
兩者的相同點:
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結果都是勞動關係的結束,雙方當事人之間相對於該勞動合同而形成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應隨之消滅。
兩者的不同點:
1、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的提前終止;
2、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同。在2023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2023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藉此約束用人單位的解雇行為,穩定勞動關係,也就是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雙方協商解除和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過錯單方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28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28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藉此約束用人單位的解雇行為,穩定勞動關係,也就是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2)雙方協商解除和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過錯單方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28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樓:泠映爍山新
終止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期限到期法律規定的法定的解除事由。
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間,一方單方面解除合同。
3樓:律師周洪偉
08年前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法律的規定很模糊,根據你敘述的情況,單位的做法應該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
4樓:歸十與想
1、如未付加班費違法,可以要求補發;
2、如未付工資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四十六條,你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3、如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4、如單位拒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5、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可以要求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樓:
廣東胡律師:
1、終止勞動合同是合同到期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根據現在規定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2、解除勞動合同是合同期限並沒有履行完,企業就提前與之把合同解除了,就要支付該員工工作期限的經濟補償,一年補乙個月。
所以目前你公司的補償屬於合一蝗。
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6樓:匿名使用者
區別:1、概念不同。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到終止日期前勞動者或用工單位單方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條件具備一條,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行為。
2、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3、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合同終止既適用於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於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4、適用範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於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性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適用於所有合同。
7樓:法律快車
終止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
兩者的相同點:
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結果都是勞動關係的結束,雙方當事人之間相對於該勞動合同而形成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應隨之消滅。
兩者的不同點:
1、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的提前終止;
2、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同。在2023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2023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藉此約束用人單位的解雇行為,穩定勞動關係,也就是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解除和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過錯單方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28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8樓: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勞動合同的解除都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停止,兩種終止方式存在著一定的聯絡,又存在著一定的區別性。下面的文字就是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和勞動合同的終止內容解析。
勞動合同的解除與勞動合同的終止之間的聯絡: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另外,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了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這兩種情況各自包括了不同的情形內容。同時,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主要也包括了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二是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也告終止這兩種情況。
9樓:qq貓妖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期未滿時候叫做解除;終止就是合同期滿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0樓:斛孤俎光熙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到終止日期前勞動者或用工單位單方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條件具備一條,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行為。
通俗講,排除個別原因(死亡、破產等)勞動合同到期不續訂就是終止,沒到期有人提出不幹就是解除。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什麼是勞動合同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勞動部 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26條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 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 根據 勞動法 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 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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