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仲裁調解,調解和仲裁的區別

2025-02-24 09:45:24 字數 3217 閱讀 4059

1樓:創作者

仲裁調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當事人在自願協商、互諒互讓基礎上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制度。我國仲裁法第51條第1款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

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五十二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

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其中中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國內企業簽訂經濟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構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行仲裁。在涉外民商事仲裁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均可調解解決,不僅受到中外當事人的歡迎,也受到了國際仲裁界的重視(見仲裁)。

由仲裁委員會對民商事糾紛進行的調解,其性質與人民調解無異。

2樓:網友

仲裁機構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行仲裁。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與自行和解不同,仲裁調解協議送達生效後,不得反悔,具有強制執行力。

調解和仲裁的區別

3樓:凌珍權

法律分析:仲裁與調解有以下區別:1、調解必須要雙方自願進行;仲裁不允許當事人以協議予以排除,更不允許當事人單方隨意改變或終止仲裁程式;2、調解沒有固定的程式規則;仲裁則要依仲裁法或仲裁規則進行;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遲源清楚的基礎上,鄭旦告分清喊明是非,進行調解。

調解和仲裁的區別

4樓:劉浩鵬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的規定,仲裁與調解有以下區別:1、調解必須要雙方自願進行;仲裁不允許當事人以協議予以排除,更輪鍵不允許當事人單方隨意改變或終止仲裁程式;2、調解沒有固定的程式規則;仲裁則要依仲裁法或仲裁規則進行;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腔頌自願的原則,伍桐鄭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調解和仲裁的區別

5樓:聶曉東

1、申請的條件不同。

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譽桐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慶慎坦。

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

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4、處理機構不同。

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孝滲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與仲裁的區別

6樓:蘆盛

法律分析:1、概念不同:協商是指當事人之間通過平等溝通,自行協商解決問題達成共識的活動;調解是是中立的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調停疏導,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建議,促成雙方化解矛盾的活動;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鎮物公認地位的)第三者,悉襪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御陸液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

2、特殊性不同:協商當事人之間意見達成一致即可解決,不需要第三人的參與;調解是由調解員採用其認為有利於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方式對爭議進行調解;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進行的一種強制性公斷。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調解與仲裁的區別

7樓:高慧

法律分析:區別:1、從當事人上講:調解要有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仲裁的主體是仲裁機構。

2、從自願性來看:調解要有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仍是以當事人自願為前提,仲裁則是可以依法強制做出。

3、從法律效力上講:普通的調解協議雖然有法律效 力,但是不能以此申請強制執行;仲裁有法律效力,可以憑此要求寬爛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根據《仲裁鎮櫻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仲裁與調解有以下區別:

1、調解必須要雙方自願進行,未御巧叢開始的不得開始,已開始的不得繼續;仲裁不允許當事人以協議予以排除,更不允許當事人單方隨意改變或終止仲裁程式。

2、調解沒有固定的程式規則;仲裁則要依仲裁法或仲裁規則進行。

3、調解是中立的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調停疏導;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其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

4、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經當事人完全同意;仲裁作出的裁決則無須經當事人同意,仲裁庭有權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地作出。

5、調解協議須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才發生法律效力;而仲裁中,裁決書一經作出便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8樓:通竅又熱心灬福祉

仲裁調解是指在仲裁庭主持下,仲裁當事人在自願協商、互諒互讓基礎上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制度。《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

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經仲裁庭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要寫明宴態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並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調解書經雙方謹祥賀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與裁決祥派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仲裁調解與仲裁和解如何區別,和解,調解及仲裁的區別?

仲裁法第51條第一款規定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經仲裁庭調解,上訪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要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並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和調解的區別,勞動調解和勞動仲裁有什麼區別?

1 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 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 ...

調停和仲裁有什麼區別 調解和仲裁的區別

區別如下 1 主持者不同。調解分訴訟中的和訴訟外的,訴訟中的由法官調解,訴訟外的則由調解委員會 調解員等進行 而仲裁只能由仲裁委員會進行。2 仲裁必須有仲裁協議才可啟動,調停就可以不需要調停協議。3 仲裁協議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而調停不能強制執行。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