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調解與仲裁和解如何區別,和解,調解及仲裁的區別?

2021-03-04 05:33:53 字數 907 閱讀 5158

1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法第51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經仲裁庭調解,上訪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要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並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除了可以製作仲裁調解書之外,也可以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

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仲裁和解是指仲裁當事人通過協商,自行解決已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行為

。仲裁和解是只能剛才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仲裁法第49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和解」,「調解」及「仲裁」的區別?

2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1,和解:一般是指當事人之間就爭議的事項,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2,調解:一般是指當事人之間就爭議的事項,在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下,自願協商或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

區別:1、從當事人上講:「和解」一般是爭議當事人之間;調解要有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仲裁的主體是仲裁機構。

2、從自願性來看:和解是當事人主動自願達成某種合意,調解要有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仍是以當事人自願為前提,仲裁則是可以依法強制做出。

3、從法律效力上講:和解沒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可以反悔;調解經司法確認,有法律強制力,可以憑此申請強制執行,普通的調解協議雖然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以此申請強制執行;仲裁有法律效力,可以憑此要求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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