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來自夾山寺率真的繡線菊
店長辭職帶領員工跳槽,這個不違法。這個只是個人意願。不願意幹就跳槽。這個不違反勞動法。
2樓:網友
店長辭職待員工跳槽是不違法的。乙個門店沒有涉及商業機密。只要不涉及機密就不是違法的。
3樓:王蒙
店長辭職帶員工一起跳槽不算違法,只要沒有洩露店裡的機密東西就不算違法的。
4樓:網友
作為公司的管理,先了解一下,反省一下自身對待員工是否有用心。
可能對手工資比你們出得高,待遇高。如果員工看中是企業文化,關懷和愛的話,他們會權衡。
如果企業自身沒有問題,員工看中利益,他帶走其他的人,更好。因為他遲早會離開,雖然你有些難過。
有更好的員工,加入你們。
5樓:健康快樂
不違法,但是還是不要這樣做,自己把自己的事情管理好了就行。
6樓:世友品味
電腦辭職帶員工跳槽違法嗎 這個應該說是不違法 另外乙個我不知道你們這是什麼店 涉及到商業秘密多不多 而且當時籤的勞動合同上有沒有規定說他要幹夠多少年 然後才能提離職 而且離職的前提下 是不是要在這個行業裡 在本城市內幾年之內不能找同樣的工作 不知道你們有嗎 這條規定 如果有這條規定 那麼你就可以申請賠償 起訴的要求賠償 但是如果沒有這些規定 法律上是沒有其他的規定的 主要看你們當時籤的合同 但是你們籤的合同的前提下是不能違法的 。
7樓:珍心誰懂
店長辭職帶員工跳槽只要不洩露公司機密就不算違法。
8樓:欺日無窮
員工願意選擇跟店長一起跳槽這並沒有違反勞動法哦。
9樓:小榮榮妮妮
我覺得根據你的描述,只要不違反合同法,那麼店長帶員工一起跳槽不違法。
10樓:井翰
並沒有問題,只能說明員工信任他,而且在這邊過得不好。需要改變的是企業,用人方式有問題。
11樓:網友
有競業限制,也就是同行跳槽限制,只能追究這一條,其他帶員工跳槽,你管不住。
12樓:yg風輕輕吹
大家各人辭各人的不違法。
13樓:網友
我覺得這是不道德的行為,除非是這家店的老闆為人不好。
店員慫恿員工離職違法嗎?
14樓:七臺河李陽平
員工搞小動,煽動、鼓啾、慫恿員工離職或挑撥離間勞資關係,是思想道德意識或人品問題,法律還無法發揮干預或調整作用。如果用人單位有相應的管理制度規範,則可以依照管理制度規定來追究相應的責任,但操作起來往往存在證據不力問題弊肢讓。
如果不想用這員工,可以依法按程式解除勞動合同。除員工具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情形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賠償金(雙倍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租局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飢含)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店長不讓員工離職怎麼辦
15樓:周業懇
法律分析:一、店長不讓員工離職怎麼辦。
1、公司不同意辭職的解決辦法具體如下:
1)當事人可以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
2)當事人可以與單位協商;
3)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拍物謹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合同到期可以直接離職嗎。
合同到期可以直接離職。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不願續簽勞動合同是可以直接走人的。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即可。用人單位自己在勞動合同的管理上沒有到位,用人單位自己有責任提前徵詢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安排工襲基作交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螞脊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離職,店長批了,又不叫走了,剋扣員工逼員工自離這算不算犯法
16樓:網友
違法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當然是犯法了。
17樓:baby無知的螞蟻
單位存在剋扣員工工資的行為,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要求單位支付工資,同時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辭職店長不批,然後自動離職,有工資嗎!
18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申請辭職,店長不批准,可以反映到勞動局解決,但不能自動離職,不然,單位不結算工資。
19樓:ofweek人才網
自動離職的一般沒有。
20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辭職店長不批,然後自動離職,是有工資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1樓:律圖網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乙個員工辭職店長會把他攔下來嗎
22樓:
摘要。看他對這家店的作用大不大了。
看他對這家店的作用大不大了。
還辯逗鍵好,但是我頂撞我的上司了,後來想了一下,就是不服,我想回去你覺得有這必要嗎,今攜巧天我給我們副總說,我說我辭職了他說他不知道,我說指冊想回去,他說讓我跟自己經理說,你覺得我回去的機會多大,就是不服。
店長,管理整個店的經營管理者。
我不知道,但是我就是想回去,就是不服。
那沒必要回去了,換個工作環境吧,換待人更好的經理。
因為經理在群裡說了我好多事喚兄,是我之前懷孕加上坐月子,一直請假也沒有請假單,這些我都和鉛襲認識到了錯激蘆誤,可是我就是不服他說我沒有能力。
我已經給他道歉了茄猜裂,也說兆罩了想回去他沒有理我,其實我如果有用的話可能副總顫閉都會出面幫我搞定吧,還有就是我跟我男朋友乙個單位,他是經理,但是我把事情跟副總說了下,副總說,這個工作就是要細心點,慶罩讓我跟經理說,讓我回去以後工作細心點,也沒有念絕說給我仔差姿調動崗位,就是不服不知道為啥。
那還是算了,讓副總搞定,儘量多附和經理。不頂撞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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