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個月試用期滿,公司要求辭退,這合理嗎?

2025-02-15 19:50:09 字數 2305 閱讀 3643

1樓:網友

公司辭退員工需要提前通知,一般是乙個月,並且說明理由。(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辭退員工的需要支付代通金。

現在你需要了解公司解僱的原因,以判定其是否合理;(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專業雜工

你可以去勞動局舉報公司,6個月試用期是違法的。

3樓:慕風聽雨

應該說清楚原因,如果你不認同可以到勞動局去。

4樓:網友

看你是在什麼公司,辭退是該有個理由,合同怎麼定的。

六個月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5樓:餘志亮

法律分析: 1、經濟補償殲大物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 解除勞動合同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氏液 第四十六條 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仿辯雙方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6樓:墩墩愛金融

6個月試用期過後被辭退,需依據被辭退的具體情形,確定是否合法,以及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情形,也就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由於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那麼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情形解除的,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情形的,那麼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乙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

7樓:wcg選擇

公司規定的試用期時間太長,違反勞動法。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最長為三個月。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也不合法。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並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

8樓:錢哥**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3個月,無試用期。

1年》勞動合同》=3個月,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1個月;

3年》勞動合同》=1年,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2個月;

勞動合同》=3年,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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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依據被辭退的具體情形確定是否合法以及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賠償金。若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即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存在法定情形,即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條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