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攆走員工,沒給任何手續,還恐嚇,怎么辦

2022-11-08 22:40:03 字數 5755 閱讀 6152

1樓:慶帥老師

你是公司的員工,老闆攆走員工,沒給任何手續,還有恐嚇的情況,那麼你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把你辭退了,肯定要給你支付工資和勞動賠償。

辭退員工,是這樣的情況。

辭退員工,不論對企業還是對員工,都是乙個沉重的話題。然而辭退員工,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又是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優秀的人才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的關鍵要素之一,不能達到要求的員工必然要被淘汰,與此同時,經濟的大起大落也引來了一浪接一浪的裁員潮。

辭退、裁減員工是人力資源經理必須處理,又是最難處理的工作。辭退員工時處理不當,很容易引發勞動糾紛甚至對簿公堂,對公司正常營運產生深遠的影響。

辭退員工中經常出問題的基本都是不正確的甚至是違法的辭退。筆者接觸的許多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往往都存在著一些錯誤的觀點,比如,試用期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員工違紀,可以辭退;只要公司給經濟補償金並提前乙個月通知,可以辭退員工……

這些觀點都是很危險的,實踐中發生的大量案例已經證明,持有這些觀點的企業往往都是勞動爭議不斷並且屢屢敗訴的企業。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

由於勞動合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式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式,不是說辭就可以辭。不正確的辭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違法的辭退。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被勞動教養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b、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也分為兩種:

1、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沒有法定事由,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員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主要依據以上第

一、第二類規定。從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般問題不大,辭退員工問題主要發生在以上第二類規定即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希望能夠幫到你。

2樓:席念之

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報警,也可以去勞動仲裁審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3樓:匿名使用者

有勞動合同嗎?可以按合同條款要求賠償,受到恐嚇可以報警.

4樓:歷子帆

這種沒素質的老闆不跟也罷,不過我並不建議你和他對著幹,惹不起躲得起。

5樓:墨元亮

了啊熱了熱可熱可熱愛

辭退員工 員工不走 還口頭上對領導人進行人身威脅,怎麼辦呢?報警又

6樓:微風

用人單位合法辭退員工,員工不走,還口頭上對領導進行人身威脅,用人單位可以拒絕勞動者入廠,如果勞動者非法影響用人單位的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報警處理,存在勞動糾紛可以通過勞動仲裁進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7樓:重慶古某

權利壓制,間接的,穿小鞋

如果老闆拖欠工資,威脅,恐嚇員工該怎麼辦?

8樓:賈青芬戴妝

單位拖欠工資是違法的,你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員工辭職!老闆威脅該怎麼辦?

10樓:無雨

員工辭職應該按勞動合同法的第37條提交辭職報告,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老闆如果威脅員工,可以找勞動所投訴得到幫助解決,

在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如果你是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那麼在離開單位後應該在二年裡不做和同行業的生意和工作,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不管老闆如何的威脅你,你合法合理進行辭職,履行好辭職手續,就可以合法的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11樓:匯德聚友至誠

呵呵,如果老闆這麼狂的話,建議下次你再向他提一次辭職,讓他再說的時候你帶上你的錄音筆,讓他說出來,再辭職做你該做的事情。你只要不要做違揹他公司機密的事情,一般他是把你沒轍的,除非你得罪了他,他故意刁難你。那就是你自己的問題了。

12樓:追思夢

這個老闆怎麼能這麼說太沒有人性了 你可以再讓他說一次把他說的話錄下來去告他乙個狀可以向他索要精神損失費

13樓:匿名使用者

吊都吊你的老闆。想幹什麼幹什麼

老闆口頭威脅,恐嚇讓我們公司所有員工走人,但現在又說我們集體曠工怎麼辦。還要求扣我們工資。

1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兩種途徑。

1、你可以到當地勞動局投訴。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和25%經濟補償。

《勞動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15樓:6黑絲黑

可到勞動監察大隊告他們

辭工不批還受到老闆威脅恐嚇我該怎麼辦?求大神幫助

16樓:三亞的海浪

1全部無論是否籤有勞動合同,只要事實上存在勞動雇用關係,那麼勞動者只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僱傭方,遞交辭職(要有書面證明,帶時間的,就是通常意義上的辭職信)申請即可,自己一定要留底,要有老闆的簽字證明,或者帶時間的電子郵件也可以做證明。如果不能提前乙個月通知,要立刻辭職,那麼勞動者需要賠償公司乙個月的工資作為提前解約的賠償。 在整個過程中,如果公司有任何強制力或者暴力阻止你辭職,是違法的,你可以提出勞動仲裁,然後向法院起訴

17樓:深圳夏學義律師

勞動者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用人單位批准。如果到時用人單位不給你結算工資,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18樓:美境戶外花箱生產廠家

要大膽,別害怕。這都什麼社會了,還這樣,大膽點

19樓:匿名使用者

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老闆故意刁難員工,也不辭退.逼著員工自己辭職該怎麼辦

2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與單位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公司逼迫員工辭職勞動者可以依法不辭職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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