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紅玫瑰保鏢
當然合理啦,公司有權利依照當時的營業情況安排員工的工作。只要待遇不降低,你不能說企業為了免除自己的義務而改變條款。
另外,你為什麼會從領班被降職。不要考慮公司的問題,而是要自己檢討。你是不是並不勝任領班的工作,或者沒有妥善的完成領班的任務?
領班,也算是公司最基層的主管。除了幹自己的工作之外,還要負責帶領團隊、培養團隊成員的各種能力。你應該找人力資源部要求看看領班的崗位說明書,有的話,最好詢問自己的工作指標。
然後仔細核對,你是否哪些地方沒乾好。只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積極主動的表示進取心和責任心,你才會讓企業覺得你的價值很高。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個人分析:如果公司沒有明顯過錯的話(僅僅是經濟性的裁員),應該給你半個月的經濟賠償。如果有明顯的過錯則應當向你支付賠償金。
不過從你的敘述中可以知道公司並沒有過錯,僅僅是經濟上的裁員。綜上所述,公司應當給你半個月的經濟補償。如果有獎金的話,以前沒有給你的應當一併給你……謝謝
3樓:匿名使用者
有的網友說的是對的,合理不合理關鍵看,你進入公司時,在勞動合同中,是否對職位有明確約定,比如明確約定是從事領班職務,那麼公司給你降職就是不合理的。
4樓:匿名使用者
看合同上面有沒有寫職位,如果有,就不應該降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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