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潛水若修斯
1全部主動提出辭職一般是沒有補償的,除非你所在的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參看這一條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十六條一款指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
2樓:亮亮僾天天
不能得到補償 這屬於單方主動提請解除合同關係,公司如果同意了,你一點補償都沒有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單位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是不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想拿補償,就找單位的毛病吧
比方說不按時發報酬,未繳納社會保險,單位有亂罰款等制度違法了!
4樓:釣魚佬老頭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但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
我和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假設在這期間公司辭退我的話,我能得到哪些應有的補償和權力?謝謝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提出解除合同動議,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以及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規定的,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樓:匿名使用者
看勞動合同是如果籤的。如果合同規定考核不合格可以辭退。是可以辭退你的不給補償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提出辭退,則根據《勞動合同法》按你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公司辭退你屬違法解除則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承擔相關的罰則。根據你的具體情況,對照下《勞動合同法》看下相關規定吧。
8樓:乙個大神人
不是很清楚你的情況,因為什麼被辭退,你可以找勞動仲裁機構諮詢一下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單位與你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與你解除合同應提前30日或支付乙個月工資。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
除以上情形,如果單位單方無法定理由違法解除合同,你可以申請仲裁撤銷該決定,繼續履行合同,或者不要求繼續履行,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
經濟補償金計算辦法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望採納。
11樓:
正常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未提前乙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乙個月時間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如果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您好!我和一公司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馬上到期了,公司想終止合同。請問我能得到哪些經濟補償?謝謝!
12樓:匿名使用者
參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13樓:花狸棒子
這是你們合同約定的事,只要工資不低於最低保障,你只能靠合同說話。還能怎麼算
14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我以前在斯道拉工作兩年了後來辭工到了兩年能辦住房公職金嗎,,,,,,?
公司要求我自己主動寫個人離職,但是我的合同還沒有滿一年!
15樓:匿名使用者
能不能得到補償要看你是因為什麼原因了。你找出當時籤的勞動合同仔細找找有關離職、解除合同賠償的有關條款。如果不在約定的條款之內,你就不要寫個人離職報告,如果公司要在沒到合同期就解除合同,你就可以得到賠償。
16樓:昆重帥師
你別傻,一定不能寫辭職報告,你寫了,什麼補償都沒有,主動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解雇你,要根據你的工作時間給你補償,工作滿1年補償1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1年也是1個月,不滿半年是半個月,未提前30日通知你要解雇,加1個月工資補償
總之,你不要寫辭職報告,寫了就什麼都沒有,沒寫的話,公司就算解雇你,你也可以得到上面說的那些經濟補償金
17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要求我自己主動寫個人離職,但是我的合同還沒有滿一年!
如果說你自己主動寫的話,肯定是沒有相關補償的,因為這是你主觀意思表示。
當然,也可以向單位申請補償。根據《勞動法》對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工作滿一年時間,或半年時間以上(按一年計算),可以得到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違反勞動法,本人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嗎?
18樓:上海笙銘律師
1、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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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與公司簽訂了就業合同合同期限到2023年
你看下面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就清楚了。是按照工作年限補償的。參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法規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