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京周青生律師
1全部夫妻生活過程中,如果一方父母贈與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老人在世,在離婚過程中不能提出取消贈與行為。贈與行為的財產交付之後是不能撤銷的。
2樓:黃蓮樹下彈琴
個人觀點 僅供參考
一方父母贈與的房子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我認為還要看贈與協議是如何約定的。如果協議的約定指明是贈與給夫妻的,贈與協議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屬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沒有贈與協議的約定或協議沒有註明是贈與夫妻的,應當是贈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另外,只有在贈與財產時有過贈與協議的情況下,子女沒有履行贈與協議的義務的,贈與人有權隨時改變已贈與的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如果沒有贈與的書面協議,竟是口頭贈與,是無法收回的。
3樓:哥在東北玩泥巴
個人認為最好有個贈與的書面材料最好不過了,贈與的房子是屬於共同財產的,而取消了就不屬於了。當然最重要的是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光靠嘴說是沒有用的。
4樓:匿名使用者
贈與了之後就是對方的財產了,是不能取消的。
5樓:卻英髮
樓上好像反了吧,應當是明確約定贈與夫妻一方的,屬於夫妻個人財產。沒有明確約定的應當是夫妻共有財產。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6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財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財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7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基本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務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車,另一種是婚姻關係期間所繳納的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的存款,以上者兩種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8樓:
如你所述,這房子應該是你父親的,不是你們夫妻的。
但是你在婚後所繳的10w元,是夫妻共同財產
9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 房產證是你父親的名字 只能算做你父親母親的共同財產 和你沒啥關係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10樓:day嘎嘣脆丶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一、共同財產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
《婚姻法》
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財產特徵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
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裡,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三、權利和義務
1、處理權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2、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3、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11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基本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務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車,另一種是婚姻關係期間所繳納的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的存款,以上者兩種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2樓:甜蜜蜜甜甜
當然可以寫,我的很多朋友都是結婚前就寫好兩個人的名字,這個不為過的,夫妻本來就是要信任,但也要學會保護自己的利益,只要你老公沒想法就是可以了,別人不用去管,而且應該是結婚前先把房子買好,只要寫好名字,法律上就受保護
13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寫雙方的名字。就算是他家出錢貸款(應該是交首付吧)買房子,同樣可以。如無特別說明,屬於贈予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買房(辦理房產證)當然是婚後比較好,這樣離婚時,對方也不可能說那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還是不放心的話,可以選擇做個財產公證或者簽個夫妻財產協議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動產的產權以等級為主。
既然當事方是打算結婚的,貸款一起貸款,還款一起還款。產權證上是可以註明兩位的姓名的。這房子就屬於二位共同所有。
是夫妻更是共同所有。
若不是夫妻或今後離婚,此房也是二位共同所有。
在此,祝福二位白頭偕老!
1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了,你可以和你男友商量啊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16樓:海島廳館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具體內容包括:
(1)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權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夫妻對共同財產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要看全
17樓:匿名使用者
1、「國家補償給我們子女的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因為當時我和妹妹都未成年」:
(1)如果當時明確是補償「給你們子女的錢」:就不能算是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而應是子女的個人財產。在父母離婚時,不能分割屬於子女所有的這部分錢、而應歸子女所有。
(2)但是,你如何能證明是補償給你們子女的:當時的安置方案明確是按人口補償的嗎?如果是,就有你們的乙份錢歸你們姐妹所有。
(3)只要是按人口補償的:不管你們是否成年都有。
2、但據我了解,三峽移民的補償是分幾部分的,有林木補償、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生產安置費、青苗補助等,只有其中屬於按人口補償的部分才有子女的份。
3、去找證據證明哪筆錢、多少是按人口補償給你們子女的吧:然後在父母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要出屬於你們姐妹的部分。
18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基本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務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車,另一種是婚姻關係期間所繳納的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的存款,以上者兩種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9樓:匿名使用者
我不專業
但我覺得這肯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補助應該是屬於對你們家移民的補償,屬於婚後財產這和你們是否成年有什麼關係呢?有點不理解,因為是補償給你們家的,不是給你們個人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能說是 國家補償給你們子女的錢呢? 這是國家因徵用土地 而給 你們的 生活安置補助! 這些錢是維繫 整個家庭共同生活的財產!
屬於你們5個人的共同財產!(無論你們當時有沒有成年) 屬於 家庭共同共有 的財產! 也不是 夫妻共同所有的 財產!
只是這50000裡面有你的份額!但當時你和你妹妹未成年,你的父母可以以監護人的身份 **屬於你們的那部分財產!
現在你們都成年了,如果當時的50000塊錢還有剩餘的(注意是當時的50000),你可以就剩餘的部分請求法院分配給你部分份額!
關於離婚中夫妻共同財產
幸好是期房,不然你一分錢拿不到 由於是05年7月才拿到房產證,可以認為是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平等佔有!想離婚對你傷害小一點,那份情書以及其他能證明你老公是過錯方的證據一定要儲存好,這些對你很有利,離婚後財產分割在操作上是偏袒無過錯方的!還有,不僅是房產,還有其他財產你也是有平等佔有權的,對這種人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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