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婚內財產經雙方協議,如果分配合理,雙方協議時沒有發生違法的要挾之類的,是有效的。但婚內財產協議存在三種無效情形:
(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養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
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樓:未來法律
您好,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因為夫妻約定的婚內財產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婚內財產協議的無用約定: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
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現實生活中,會有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
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
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 如果不公正,雙方簽字能有效嗎?
3樓:日天日地
夫妻之間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協議,約定的夫妻財產協議可以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公證可以加強法律效力,夫妻財產約定不公證是有效的。
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
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那麼,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於自願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
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像存款、**、字畫、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經過公證後,更具法律效力。
4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沒有採用書面形式的,認定為沒有約定。書面形式,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包括協議書、信件和資料電文
5樓:匿名使用者
1、「現在沒有戶口本無法做公證」:公證需要的是身份證、結婚證等,沒有戶口本也可以。
2、「雙方簽訂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可以具有法律效應嗎?」:有,只要雙方的協議約定內容清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有雙方親筆簽字和年月日即有效,不是必須公證。
夫妻約定財產協議後去公證:唯一的作用是使協議的證據效力更強,一旦發生糾紛,公證後的協議法院會直接採納為證據而無須經過質證,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公證後的協議有錯誤或是公證程式有瑕疵、經公證處撤銷公證後才會不予採信。
依據是:《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與樓上的學法律研究生朋友商榷:你說「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必須是經過公證才起法律效力。不經公證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的法律依據是什麼?請指出來?
夫妻約定財產的方式在《婚姻法》第十九條中規定的很明確:雙方、書面,哪一部法律法規的哪一條哪一款規定了「必須公證,不經公證法律不予保護」???
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真實意思表示,真實的簽名就是有效的。
7樓:侯哥
你們籤的協議只要是你們夫妻倆真實意思表示,不違法,就是有法律效力的。放心吧。
8樓:汪汪飼養員
最好能有一到兩個見證人,是不是會更好點
婚後協議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應該怎麼寫才算有效
9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1、婚後協議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由雙方自願協商訂立的有效。
2、有效的婚後協議需要符合下列調節,否則是無效的:
(1)簽訂財產協議時,男女雙方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必須是男女雙方本人親自簽署,不能由他人**;
(3)雙方必須是自願,不能是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署;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不能約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費,生女就離婚等);
(5)財產約定的範圍只能是男女雙方個人財產或者共同財產,不得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
(6)本協議簽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公證本協議不是必然程式,但是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更強;
(7)夫妻雙方必須存在合法婚姻關係,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此協議。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充套件資料
1、婚後簽訂的協議書符合合同規定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對雙方當事人是具有約束力的,受法律的保護。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3、婚後協議書又叫夫妻財產協議,是指夫妻簽訂的、對夫妻各自財產和共有財產歸屬作出約定的書面協議。其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是產生爭議。妻財產協議可以辦理公證,也可以辦理律師見證,也可以僅僅有雙方簽名即可生效。
10樓:
參照婚後協議書範本
男方: ,身份證號:
女方: ,身份證號:
男女雙方於 年 月 日經 市 區(縣)人民**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結為合法夫妻,現為了保證今後婚姻生活的有序正常,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公平友好的原則,簽訂以下條款:
一、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二、夫妻婚前財產如下:
1、 男方: 。
2、女方: 。
三、目前擁有婚後財產如下:
1、 男方: 。
2、女方: 。
四、婚後男女雙方應當如實通報各自的收入情況,並定期將各自收入的 %集中存放於共同的帳戶,用於共同生活開支。其餘的各自收入視為個人財產,與對方無關。凡處置超過 萬元價值以上的錢物時 , 必須經配偶另一方同意。
房產、機動車、電器等視為貴重財產,一方處置時必須經過配偶另一方書面同意,否則視為一方未經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由此應向另一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任何一方如有需要用共有資金出借數額達 萬元的錢給予其他人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並共同簽名同意,屬共同債權。男女雙方如需要向他人借錢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由雙方一起簽名方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共同償還。男女雙方未經對方簽名而各自產生的債務,視為個人債務。
而且對外借債時必須向債權人明示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該債務系一方個人債務,應由借債人自己償還。
六、任何一方有過錯(包括但不限於婚外情、與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遺棄、虐待、吸毒、賭博、亂花錢等行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包括協議離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及兒子 / 女兒 的撫養等按以下約定處理:
1、婚生兒子 / 女兒 隨女方 / 男方直接撫養生活,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每月給兒子 / 女兒撫養費 元(暫定費用,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請求增加) ,直到兒子 / 女兒年滿十八歲止(如十八歲未畢業的順延至畢業時止)。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每月有 天的探望權。定在每月的第 周週末。
2、過錯方只能享有並帶走夫妻共有財產總價值 %的價值,其餘夫妻共有財產的所有權(包括房產、債權及其他大件物品)歸另一方所有。
3、過錯方在離婚生效之日起 月內,一次性賠償另一方人民幣 萬元(從個人財產中支付)。
七、簽訂本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和睦相處,互敬互愛,衷心希望雙方能白頭偕老。所以雙方必須遵守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如有違反則自願按協議約定內容執行。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簽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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