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單方處分

2021-03-08 21:32:39 字數 1253 閱讀 9786

1樓:**次元

在共同共有

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對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這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但對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這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2樓:林睿律師

您好!這個問題首先需要明確法律事實,即1.儘管房證上寫的是丈夫的姓名,但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丈夫未經商量擅自將房屋過戶給其他人並已經完成過戶登記手續。

分析如下:

1.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屬於民法原理上的共同公用,故丈夫過戶行為應當取得另一共有人即妻子的同意。

2.未經妻子同意而賣與他人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法律評價:a.欺詐買受人成立合同可撤銷。b.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屬無效。

3.為何不適用善意取得很好解釋。因為善意取得制度針對的是無權處分人,一般是無所有權但佔有他人委託物的人,本案中丈夫乃享有所有權之人為共同所有人,故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樓:廣東胡律師

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實際操作中登記機關是不會主動跟你查是否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證上面雖然是丈夫的名字,但在法律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先生沒有取得妻子的同意是不能進行買賣的。

這裡不存在所謂的善意取得制度。

4樓:中顧法律網精英

因為房屋買賣需要過戶,必須夫妻雙方共同同意才可以過戶,如果沒有夫妻雙方的簽字是沒有辦法過戶的,所以不會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5樓:問法網姜律師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夫妻共同同意才可以賣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妻子可以主張合同無效,但如果登記。可以用善意取得。也就是說合同無效。但是無權已經變動妻子只能找丈夫賠償!!!!!!!!!!!!!!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由處分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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