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填寫任何內容的勞動合同書合法沒嗎

2022-05-14 01:54:36 字數 6029 閱讀 8939

1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沒有任何約定的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對於勞動合同,需要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款。另外,除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樓:蒼洱白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空白合同,那麼勞動者留下證據的,可以反映到勞動局解決,申請賠償,甚至上訴法院解決。

我沒有解除勞動合同書怎麼辦?

3樓:靈動若冰

沒有任何書面解聘的東西一般是無法立案的。去仲裁申訴可以寫不說辭退,不讓上班,不發工資,變相逼迫辭職,以非法逃避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要求正式解聘,並發放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以及未提前一月通知的一月工資賠償。

需要銀行提供的工資發放流水,蓋公章的工資明細,勞動合同,以及相關逼迫自己辭職的證據。比如你說的誣陷你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還有考勤記錄。

現在勞動部門偏向企業,打壓勞動者嚴重,要做好最壞打算,最好諮詢下律師增加把握。祝你成功,勞工神聖不可侵犯,英特納雄耐爾,一定會實現!

4樓:快樂的叮噹貓

這個應該可以告贏的,只要能證明不是你的過錯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能證明你在公司上班,解除勞動合同他們沒給你籤不屬於你的責任,按照合同法規定他們必須按照每個工作年支付你乙個月的工資。

5樓:刺蝟的溫存

請保留各種證據,然後打勞動仲裁委員會**,只要打了**,立馬就來了,,如果你知道公司的一些暗箱操作,可以威脅他賠償,或者打財政稅務部門等**投訴,祝你好運

6樓:一切隨緣

建議把證據什麼的先整理好,然後直接打**給勞動仲裁委員會,就等他們來查就好了。然後如果能發現公司的一些不合法的方面,建議都提出來,既然查那就一查到底,把自己的合法權益都維護好。

7樓:匿名使用者

明顯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員工雙倍賠償金。無論你是否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恢復與你的勞動關係,如不願再回到原用人單位也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申請仲裁吧,勝訴沒問題!

8樓:易劍捜魂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準備好相應證據。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

9樓:prince飛機尾

如果能夠證明不是你的過錯公司是不可以隨便開除你的,即使有理由開除你一年乙個月的合同補償金是必須要賠付的。你可以直接去地方社保局申請仲裁。

10樓:匿名使用者

放棄吧。除非你有錢有關係。。本人親身經歷,會讓你知道這個世界多黑暗的。什麼勞動仲裁的,當時我都去找過,費事費力費錢。。平民有時間和它們耗麼?拖都給你拖死。

11樓:沙漠

先去勞動仲裁告看看,不滿意可以繼續到法院起訴,法院有調查權力,你可以申請法院取證的。你自己也要積極的取證。沒有什麼太難得,努力爭取自己的權益。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注意收集證據,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3樓:匿名使用者

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告贏的,只要在這個公司上班,就存在口頭勞動合同。

順便提醒下,五險一金公司有沒有買,既然翻臉了,就一次到位,不然虧的慌。

還有加班費等等有沒有算給你這個都要考慮清楚。

估計你是當了替罪羊了!

14樓:小野哆

你可以到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去告訴申訴,因為你只要提供在那個單位上班的勞動合同,以及你的薪資證明可以告他了,並不需要有什麼勞動解除合同書,因為在沒有這個合同書之前,他並沒有解雇,因此如果說,他不允許你上班的話,你還要求她對你進行賠償

15樓:五毛錢

有勞動合同就可以啊,要解除書幹嘛,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又能證明存在勞務關係(工資流水,打卡記錄都可以),是可以要求賠償雙倍工資的,無故辭退也可以要求賠償,建議你去你單位所在地,或者單位所在區的勞動仲裁處申請法律援助(需要開乙份困難證明,這樣可以省下一筆律師費),具體需要哪些東西,可以要求哪些賠償,律師都跟你算的清清楚楚,一般都會多申請,最終會以協商結果或者仲裁結果為準,一般單位如果沒有訴訟的不良記錄是不願意上法庭的,都會協商。除非你單位有必贏的把握,是合理合法的辭退你。

16樓:淡粉色果果球

去勞動局試試吧,這個不是你的錯,應該能賠償吧具體的還要到勞動局問了再說,這個的話每個人情況不同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勞動者屬於自動離職,沒有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當自離一段時間後,按常理用人單位應該解除了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需要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完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可以打**到之前的公司人事處叫相關人員幫勞動者解除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18樓:恩拓博空氣懸浮鼓風機

不管能不能告贏,都要先嘗試去告,說不定能成不就是好事嗎

19樓:方圓致中知行合一

先算一下賬,現在大概率是不會再在這公司上班了,那賠償應該是(n+1)*月薪,無固定期限的可以申請(2n+1)*月薪,n是上班年限。

建議先諮詢下律師(自己本地律師網上找找-諮詢不一定產生費用),專業來應對,同時反饋人事部沒辦法只能如此途徑。如果還是扯皮,就先去勞動局先去了解,都需要提供哪些證據;再有就是找**來專業處理。

沒有寫辭職報告,單位就給我籤了解除勞動合同書,單位應該給我經濟補償嗎?

20樓:微風

勞動者沒有寫辭職報告,單位就給勞動者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書,勞動者是否能獲取經濟補償取決於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常不需要勞動者寫辭職報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寫辭職報告,辭職報告通常是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知會用人單位的一種形式。

1.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l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7.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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