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廠簽訂的勞動合同說保險錢算在工資內合理麼

2022-09-05 04:25:08 字數 4994 閱讀 9519

1樓:闖王行天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社保繳納的錢算在工資裡是不合理的,該勞動合同的條款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繳納的比例進行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險種的繳費物件做了明確規定:

1,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一般來說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

2,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單位8%,個人2%;

3,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是由企業承擔的,在1%左右,個人不需要繳納。單位所繳比例,各地區、不同的行業的企業略有差別,以當地規定為準。

4,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

5,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是由企業承擔的,在1%左右,個人不需要繳納。單位所繳比例,各地區、不同的行業的企業略有差別,以當地規定為準。

2樓:赫尋憶

1、社保裡面拿養老保險來說,員工出8%,公司出20%,這個在結算工資的時候那8%是會在工資中扣除的,法律方面沒什麼問題,但直接寫如綜合工資的做法有點業餘;

2、如果扣除了保險的費用,剩下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那就違法了,要補齊;

3、有些企業以社保名義,降低員工薪資水平,做法很不道德,這個需要多注意,如果這家公司是這麼操作的,那麼可以考慮新的機會。

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公司是否該給員工繳納保險?

3樓:匿名使用者

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公司應當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4樓:韓飛律師

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勞動者實際入職後,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者入職當月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只要勞動者入職,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無論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5樓:徭鴻哲

用人單位應當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為職工申辦個人醫療帳戶結算卡。新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自參保之日起30日內,由用人單位向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資料。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接到用人單位為職工建戶申請後,應當認真審核有關資料,15日內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戶,並製發個人帳戶結算卡。

及時將資金注入職工個人醫療帳戶,並按有關規定計息。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可暫不發卡。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依法強制實施,由用人單位繳費,

6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是,所以找個中大型企業工作吧。

小型企業都很不規範的,特別是小地方。而且都是地方潛規則不買的。

7樓:

新勞動法規定,必須要交的。

我在私人廠裡做了11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交過保險,我們工資都是發現金,沒法證明什麼時候入廠

8樓:匿名使用者

這確實麻煩。若沒有證據,很難得到支援。

回憶一下,在廠裡工作留下什麼書面的痕跡。如開會簽到,會議紀要,報銷憑證,領料單等,能夠記錄你在該廠工作的證據。

我們廠是的私人廠,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每月發一點生活費,去年的工資到現在也沒發,請問我該怎麼辦?

9樓:

只能去申請勞動仲裁了。

關鍵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乙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10樓:樹靜而風止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最後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你可以先和單位協商,不成可以去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

11樓:臭豆腐安心

你可向當地的勞動監察機關投訴。

在上海一家私人小廠入職4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也都是現金發的,並且沒交保險怎樣給自己維權?

12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條、考勤表、工作證可以作為一證據

考勤表、工資條效力最高!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向勞動局投訴,要求補繳社保。

沒有籤勞動合同 也沒有買保險 工資演算法太坑爹 能不能告他 跟他在**說 他說他們工廠就是那樣算的

14樓:山雨欲來

工資低就不做了呀。告誰告得了,人家比當地最低工資高你就沒辦法。

04年7月進的這家私人廠工作,從未離職過,也未簽訂勞動合同,一直到2023年10月才簽訂勞動合同,買保險,

15樓:

沒有買保險,以此為由提交書面辭職。除要求補繳社保外,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08年開始用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08年之前的無法補償,08年至今公司應給你補繳社保,離職時發放離職補貼,每滿一年給乙個月你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因公司違法,補貼加倍。這是一般的結果。

如果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即一年的雙倍工資。你04年進廠,08年未籤勞動合同,你知道結果卻未申訴,目前已過申訴期(超過2年)。

只能補你11年至今的賠償金。

因此,你按照一般結果跟公司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即可以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會比我講的一般結果得到更多,也可以向公司說明這一點。協商成功就算了,好聚好散嘛。

我請問下我爸爸在私人工廠裡幹了十年了,沒簽勞動合同也沒給交養老保險金,能告工廠老闆嗎?怎麼告

17樓:匿名使用者

律師費是按照標的物的百分之十收取,贏不贏都得給人家,這個律師做的沒錯。當然可以告,只要你父親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在這個工廠裡做了十幾年的工就完全可以勝訴,工廠嚴重違反了勞動法,應當予以賠償

1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仲裁案本身是免費的(在不請律師的情況下) 只要你能證明你的勞動關係 建議先自己申請仲裁 如果不行 再請律師 律師費是必須要提前支付的

19樓:山野柴胡

【勞動合同 適用範圍】《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未簽訂 勞動合同 二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繳納 社會保險 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第三十八條第三項)。

在工廠上班二年,老闆不給員工買保險也沒簽訂勞動合同,上班不用打卡,領工資也不簽字,直接給錢,可以說

20樓:寒豆小姐

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因過仲裁時效,已難以獲得。可以主張社保和違法辭退的補償要求。

要提供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即工作服、工作證等可以證明工作身份的證據,再加其它勞動者的證言,(其它需要證據,受理後,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就可以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1樓:燕趙大地

提前錄音去找老闆理論為什麼幹了兩年不讓幹了 只要老闆承認了你就成功了 這就是證據 去勞動局吧

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簽訂問題?

1 可以這麼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如果涉及勞動年限的計算,應該按照累積的年限計算。2 已經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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