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月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這有起訴時效嗎

2021-12-30 07:37:24 字數 5121 閱讀 9176

1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你好,主張雙倍工資是有時效限制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侵害一年以內主張權利。

2樓:張趙泳律師

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從實際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內主張即可。

3樓:

不超過一年就行。但是有的地方超過一年勞動部門也支援的。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在一年之內就是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的

5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後1年內就可以。

6樓:網球寶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發生勞動爭議,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的,對仲裁裁決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訴。

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雙倍工資有沒有時效規定?

7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那麼具體怎麼計算呢?首先,是計算二倍工資的起止時間。

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那麼計算二倍工資截至時間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其次,是計算二倍工資的工資標準。

司法實踐中,二倍工資的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專案後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專案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專案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8樓:瀟瀟暮雨

我們說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範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範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實踐中, 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到北京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員會一般只支援11個月,法院判決不一,有支援多餘11個月的,西城區法院就是如此,那麼多餘11個月未簽合同該如何主張雙倍工資呢?當然也有救濟手段,可以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給開個不受理通知書,然後直接到法院起訴。

「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

我們在實踐中,經常聽到「雙倍工資」是否有時效的限制,1年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否還可以要求.我們說根據法律規定,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時間開始計算,時間為1年.

當然我們在一些仲裁委,特別是一些遠郊區的仲裁委的裁決書中,有時會看到有時效的裁定,我們說是適用法律不當,勞動者應該堅持起訴或者上訴的.

9樓:祁水竹糜釗

簽訂勞動合同賠償雙倍工資有時效規定,是一年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11樓:78年的小馬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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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上海l律師

1、時效從你離開單位開始計算

2、對方明確表示不支付的,從其表示不支付時開始計算

3、時效為1年

13樓:西政自由鳥

是的,有時效限制,只是沒有把握,不是不能,

還是有希望的,主要看律師的能耐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14樓:茂同安衣

沒合同,入職第二個月起一年內雙倍工資,超過一年視為無固定期合同社保可以要求從入職開始補交

勞動仲裁時效是一年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5樓:

1、雙倍工資不是指你一直沒簽合同,比如說兩年,你就可以拿到兩年的雙倍工資。而是指自2023年2月1日起,沒有籤勞動合同的,至多可以拿一年的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簽合同的,你可以以此為理由要求辭職,用人單位還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雙倍工資的主張一般是自你離職之日起算時效。也就是你離職了,一年內你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3、如果你主張權利時在職,不受時效限制,按第1點說的主張雙倍工資。

4、雙倍工資在仲裁或訴訟實務中,一般按基本工資來算。因為如果以提成來算的話,由於具有浮動性,是就高好還是就低好,不好計算。

16樓:

我是2023年元月入職的,2023年5月離職的,請問我可以向入職單位賠償雙倍工資嗎?

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訴訟時效

1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但對二倍工資這一年時效起算目前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二倍工資既然稱工資,就屬於勞動報酬,就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持這種觀點的有四川、鄭州、、海南。

第二種觀點,也是主流的觀點,認為二倍工資雖然名字包含「工資」二字,但二倍工資的規定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十二條,且二倍工資與勞動者是否付出勞動無關,僅僅是法律賦予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一種責任。由此可見,二倍工資的性質不是工資,而是一種法律責任。相應地,二倍工資的時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之規定,全國絕大部分省市持這種觀點。而持這種觀點的省市又有不同的起演算法,以上海為代表的省市採用逐月起演算法,也就是從應當支付二倍工資的次月起按月計算時效,按月失效;以廣東、重慶為代表的省市則採用終了起演算法,從應當支付二倍工資最後乙個月滿次日起算。

如你所述,據我所知,該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除四川、鄭州、海南未過時效,其他省市均已超過時效。不過,為保險起見,建議諮詢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18樓:希培勝姚寅

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時效,主要有以下3種觀點:

1、視為勞動報酬,勞動關係存在期間,無時效;最長支援11個月的;比如青島,重慶個別區個別地區;

2、視為懲罰性質,具有1年時效,從申請勞動仲裁開始向前數1年,從入職開始數1年,2個1年交叉部分支援;按月計算時效;最長支援11個月;

3、視為懲罰性質,具有1年時效,但是入職到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視為1個整體,從應該支付雙倍工資的最後1天開始,1年內申請的話,都支援,超過1年不支援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以超過時效為由答辯的話,無論你什麼時間入職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都是應該得到支援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簽訂問題?

1 可以這麼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如果涉及勞動年限的計算,應該按照累積的年限計算。2 已經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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