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二寶家
員工還在醫療期內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如果員工不能從事工作的,單位可以解除,按規定提前一個月通知或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另按員工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想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並按法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仲裁,單位需要按二倍經濟補償金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非因工負傷,如果休息期超過了法定的醫療期,企業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過企業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職工非因公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企業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3樓:快樂水壺
能。但對解除勞動關係設定了一些法定程式。
4樓:山野柴胡
【醫療期滿 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 醫療補助費】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5樓:瀟瀟鳳珥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業工作年限長短,享受3—24個月的醫療期。
醫療期間享受基本工資。
(一)、醫療期時間
1、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企業工作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
2、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企業工作五年以上的醫療期為六個月。
3、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業工作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六個月。
4、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業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為二十四個月。
(二)、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三)、經濟補償辦法
員工醫療期滿經鑑定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按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單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
6樓:一哥說法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工非因工受傷,不能再從事工作,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提出解除的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8樓:戚廣利
單位因職工非因工受傷,以不能再從事原來的工作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9樓:**襲人**
如果單位因職工非因工受傷,不能再從事工作,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支付相關經濟補償金,如果需要馬上解除,還得另外支付你一個月工資或者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員工。
10樓:匿名使用者
1、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2、病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按照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你的情況可以有三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的工資按《勞動保障條例》規定支付如下:工 齡支付標準工資的比例不滿2年60%滿2年不滿4年70%滿4年不滿6年80%滿6年不滿8年90%滿8年及8年以上100%3、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應按上述規定支付工資。醫療期滿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按上述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是不是正式工?工齡多少?具體問題可到公司所在地的 勞動局 信訪辦諮詢 辦理
1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結論:如果不是因工負傷,只能參照第四十條第二款,如果調整工作後,仍不能適應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注意:1、醫療期內不能解除 2、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支付一個月的賠償金
職工在職期間,非因工傷,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誰能告訴我?謝謝!
13樓:簡簡單單
1、職工在職期間,非因工傷,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協商解除合同的。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不能解除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法條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合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 按照勞動法26條規定 可以解除 但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
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企業可以再給勞動合同嗎
1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與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7樓:ofweek人才網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否則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按照其他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需要支付補償金或者賠償金應當支付給勞動者,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企業員工曠工三天按《勞動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法對此沒有直接規定,要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內容判斷。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第 二 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在制度中明確將曠工三天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且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式合法,則用人單位可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第 二 款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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