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全部從勞動法來說,該企業嚴重違法。
首先,「第二個月就未支付我工資,然後我離開企業尋找謀生之路(2023年2月~2023年3月工資和生活費還有34天的加班費單位一分錢也未支付)」
它違反了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按以上條例,用人單位必須支付之前拖欠的報酬,並支付賠償金。
但是由於你寫下了《我志願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可能就會牽涉到用人單位解除這個問題,如果你沒有寫的話用人單位是必須要支付補償金,金額是你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滿1年支付1個月,期限上限為12個月。
個人建議如果你在與單位溝通未果的情況下,還是通過勞動衝裁,關鍵還是取證。你必須要證明你在該企業工作但未取得報酬。
2樓:匿名使用者
請到當地勞動局諮詢最好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的請求而定,,可以繼續執行勞動合同,前提是違法解除
2,你說的情況不明確,尚不能確定
4樓:勞爾吳功
非常感謝以上三位網友的熱心回答,我想給大家加分,可是我一登陸,上面就提示「請正確輸入使用者名稱和密碼」我已登陸n遍了,就是不行,在這裡向各位熱心回答者說聲:對不起!真是急!
急!急!
公司不與我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辦 20
5樓:匿名使用者
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不需要勞動合同,憑單位出具的終止社會保險單就可以去當地勞動社保機構辦理停繳手續.具體,請先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諮詢,他們會給你妥善解決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從交辭職報告乙個月後 再過15天必須給辦理勞動關係 不給辦就違法 可以免費申請勞動仲裁
解除勞動關係後公司要求我賠償合法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也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根據以上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扣發勞動者的工資,否則即侵犯了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
但是,這並不是說用人單位就不能扣發勞動者的工資。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者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因此,職工工作失誤對單位造成損失可扣發工資,但必須按上述規定扣發,不能扣發勞動者的全部工資。
至於象你說的這種情況,明顯是屬於打擊報復型,聞所未聞,這是在恐嚇司法!
象你這種情況,公司就更沒道理了,免費\義務和責任是有很大區別的.如果你所說屬實,切能提供證據證實的話,那麼你申請仲裁,肯定會得到合理的賠償.因為公司本身存在太多不合理的東西,合同法有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是無效的哦!
所以就算公司規定這是你的義務,但實際明顯不合理,那麼這也是無效的義務!
被迫辭職公司不成認有違法行為但讓我去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我可以去辦理嗎?應注意什麼事項謝謝
8樓:匿名使用者
結合雙方主體身份、法律關係、履**況、具體案情和證據綜合考慮。
通過勞動仲裁解除違法勞動關係後個人檔案離職原因怎麼填寫合適
應當根據仲裁檔案記載的法律條款填寫,同時可根據人社部13號規定,是否可以申請失業金。第四章 關於失業保險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第四項 第五項規定...
經濟性裁員是否已經解除勞動關係的生效界定
1 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生效日期為勞動者離職當天。2 實行經濟性裁員的要求,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我要求獲得待通知金 經濟補償金 賠償金,現在諮詢一些問題
1 沒有 待通知金 2 違法解約對應的是經濟賠償金,沒有經濟補償金2 違法解約是以合同已經終止為前提的,合同履行中不存在違法解約3 已經解約的前提下,要求支付拖欠工資 補交社保費 支付經濟賠償金可以一併仲裁 4 經濟賠償金計算基數 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工作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