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月交了辭職報告,到期領導不讓走怎麼辦

2021-06-02 00:39:37 字數 4724 閱讀 7742

1樓:胛庵弋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

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收取勞動者的押金等。

4、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5、「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6、如果單位不支付上述費用,維權辦法有三: 第一,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

第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2樓:厲楓景溪藍

是沒簽合同嗎可以拿走工資一走了知因為你這種情況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3樓:烏盟人在海南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他沒有理由不讓你走,如果不給你辦手續,你可以要求勞動仲裁。

4樓:彭書琴

請問你的領導為什麼時間到了不同意你走呢?是不是有什麼原因呀?他當時已經答應你了,應該會同意你走,你先找他談談是為什麼不要你走,你去找他的時候態度一定要堅決,你一定要走,你們公司大還是小,我們這邊也有很多這樣的情況,但是都是因為那些人不想走的樣子吧,但是人家有的說辭職的話乙個月很快就走了,你要給他說明你辭職的理由,而且要表現的很急的樣子,說的要真實點,我相信沒有乙個領導會不批的,因為你都是想走的人了,留住人留不住心,一定要把原因找到在說,祝你成功 有乙份更好的工作~~~~~~~~~~~~~~~~~求採納

我辭職報告交了乙個月了,領導不讓走怎麼辦?

5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書面辭職報告已經提交乙個月了,是可以依法離職的,如果領導不讓走,可以聯絡當地人社局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已經寫了辭職申請乙個月了現在還沒有走成,那你在上班時是否與該單位簽署了勞務合同呀,要是有勞務合同你可以按合同辦事呀,要是沒有簽署那你可以再寫乙份辭職申請,並且寫上離去的理由與具體時間請領導盡快批示。看看領導的態度。好吧。

7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這個只要提前了乙個月就可以自行離開,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8樓:徭夜雲

直接找勞動仲裁啊。老闆這個的話,他肯定會讓你走的,找勞動仲裁。

9樓:水6元

用人單位領導是咋個不讓你走?你沒有細說,講講看。如果你是依法辭職,用人單位領導不讓你依法辭職走人就是違法行為,你就應該及時維權。

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的通知〔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籤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勞動法》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您要辭職只需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當然你需要保留書面提交辭職報告的證據,不需要單位的批准,乙個月後你們的勞動關係即解除,你只要證明你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單位了即可。公司不得扣你工資和押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乙個月前我已經交了辭職書今天到期了竟然不讓走,怎麼辦,有什麼辦法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法規定是: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信就可以了。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這種情況的話,是否有提前申請辭職的證據,有的話,就可以自己走人,萬一拖欠工資的話,你可以拿著證據,去勞動部門維權。

到律師貼吧,去找尋專門的勞動 這類的 律師去問一 問 吧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13樓:

你只管走好了,錢少發一分,勞動局告他

14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提前乙個月交辭職報告,乙個月以後走人即可。

我提前乙個月寫辭職申請,領導不予批准怎麼辦啊???

15樓:紅色的鬥牛士

員工提前乙個月寫辭職申請,領導不予批准,可以通過法律程式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員工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交辭職書面申請書;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5、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證據遞交辭呈的日期,並且他如果,不答應,可以不給他做,可以拿到勞動保障部門,去申述。 換句話說可以直接走人,他也沒辦法, 現在多半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合法,他拿你也沒辦法。

17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寫辭職信給領導簽字,就算寫不同意也行。保留這個證據,30天後就可以離職

不管他批不批辭職,就可以正常離職了,要是不給錢可以去勞動仲裁局告他。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就能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如果超過乙個月還沒有簽合同的,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

18樓:暖陽

慣地他,拿著東西告他

1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提前乙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後不管老闆批不批准都可以走。勞動者辭工只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決就行,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准許。

辭職報告交了老闆說沒看見辭職報告怎麼辦

沒辦法,你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向用人單位遞交了辭職報告,所以你的辦法就是重新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報告。勞動者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的通知 切記 要求用人單位在自己的 勞動者送達 移交 文書 材料 簽收單 籤上姓名和日期 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繼續上...

員工提前月填寫書面辭職報告上交,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利提前清

善意提醒 勞動合同法 第46條只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個人主動離職無補償。員工沒提前乙個月交辭職報告是可以不批准離職的。你好。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同時也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

辭職報告寫好了,明天能直接發給領導嗎

相信很多人在職場上都會經歷過辭職,那麼,辭職的時候應該直接提 內前乙個月提交辭職容信,還是先跟領導商量?有人說,正常流程上,應該是先交辭職信,然後按流程會有領導找你做離職談話,但是一般來說,還是根據具體情況來談 如果只是因為對於目前的工作內容 薪資 職位等有希望調整的地方,可以先跟主管領導溝通,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