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其工資的,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樓:
那要看你們的合同時怎麼約定的了。還有就是看你們公司或者說老闆的人品了。
現在,一般較正規的公司,扣你3天曠工,其餘未交接的物品會扣錢的,餘下的一般會發給你。
不過,錯在你,如果不發你工資,你就算告到法院也沒什麼勝算!
做人還是要厚道!
3樓:中國勞動網
辭職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單位可以拒絕你的離職,如果你不辭而別,單位可以按照曠工解除你的勞動合同,但是你此前的工資單位無權扣除。
4樓:秋梵冷桖
根據勞動法,你應該提前1個月通知單位。如果你工作沒有交接,要扣你工資的。希望你與單位主管聯絡好工作交接。這樣不會扣你工資了。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問你們公司的hr。
簽了勞動合同,我提交了辭職信,乙個月後可以走嗎?
6樓:簡簡單單
簽了勞動合同,勞動者提交了辭職信,乙個月後可以辦理離職手續的,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辭職,試用期內提前三天,試用期後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的。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況的,勞動者也可依此條提出解除合同,並可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7樓:我影集
1先搞清楚你的辭職報告老闆審批簽字了沒,如果沒有,你直接就走人,算是曠工,你們公司曠工是怎麼扣工資的,可能無故曠工就會當你自動離職的了,曠工扣剩下的工資是有權利要求公司支付的。2,老闆審批了的話,一般也得等乙個月才能離職,因為勞動合同上一般會寫,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乙個月提交書面申請的。不過一般來說,做了幾天,那些天數的工資是理應支付的。
第一天簽了勞動合同,第二天可以辭職嗎?或者十天之後提出辭職,乙個月之後離職。
8樓:ray的遊戲世界
第一天簽了勞動合同,第二天是可以辭職的,但是首先要和用人單位協商好方可離職。通常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已經位正式期需要提前乙個月告知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或出現違規行為,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9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第一天簽了勞動合同,第二天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隨時都可以辭職的,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只要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0樓:匿名使用者
浙江孫律師:
若無培訓約定的服務期、競業禁止的,則無違約金條款,書面辭職,30天後可離職。
1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第一天簽了勞動合同,第二天就想辭職,說明該合同雖然成立,但並未實際履行,可以直接通知單位即可。
12樓:匿名使用者
有試用期規定的話,書面提出辭職最多3天後可以走。
13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的,提前三天通知即可!
合同到期了,辭職報告交了第二天就走, 可不可以,在我沒有事情幹的情況下。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合同到期了就屬於終止合同了,與單位的勞動關係到此結束。結完帳就可以走人。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如果你是固定合同。
必須以書面形式30天內通知單位。
但你可以和公司協商,不扣你工資,直接讓你走。
合同簽了,沒辭職就走可以拿到上月工資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不批???? 哈哈哈
根據最新的《勞動合同法》,你只需要在離開前,提前乙個月上交乙份正式的辭職報告。根本不需要他們批註還是不批准!!!!
時間到了直接離開!如果有工資沒有結清,社保等手續沒有給你辦理好,那麼請你**當地勞動或者社保部門,尋求幫助。社保部門會跟你老闆聊聊的~~
有些單位很土匪的,但是還是有很多單位很尊重《勞動合同法》,最多是挽留一下,如果你不願意,他們還是會幫你辦清手續的。
至於樓上的兄弟說的違約什麼的,那是06年以前的勞動合同法,辭職要批准,如今不同了~~
17樓:
拿不到。合同是要求或者證明雙方都負責任,不開心就走說明你不負責任。奉勸一句,沒有任何地方讓你完全開心。
做乙個負責任的人,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從法律層面講,這叫違約,違約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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