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人單位打工,總被老闆為難怎麼辦?

2025-04-19 09:41:29 字數 5463 閱讀 4758

1樓:邁向夢想一不

其實在事業單位打工被老闆刁難確實是常有的事,如果說你認為這個公司雖然被刁難,但是他給你的薪酬或者是說跟同事處的也比較好,或者是說你的工作環境條件也比較好,雖然老闆暫時看不上你跟你近找一些彆扭或者是麻煩,這個時候也需要你能夠正確的對待正常忍受,時間長了老闆也會自己感覺到沒趣的,他再刁難你,時間長了他也會感到自己內心的愧歲巨集疚,所以說你只要堅持乎坦冊下來,因為這些條件都還可以堅持做到,雖然老闆。石巖。

老闆對你有些不好的印信逗象,但隨著你堅持不懈的努力和正常好很好的工作,我相信老闆也不會再總刁難你的。

2樓:帳號已登出

先檢查自己的工作碧派做的怎麼樣,有出現什麼問題。再品味一下,老闆刁難你的問題所在,然後,找找老闆刁難你的原因,最後,從原因找出解決老闆刁難你的問題,最後 ,讓老闆器重你,你的工作也會越來越舒心,工作起來就會得心應手。

如果你已經不止兩次以上了,感覺自己打工總被老闆刁難。那就恐怕是你自簡慧態己攔源有問題了,不可能所有的老闆都故意刁難你。可能是你工作沒有做好,導致老闆不高興。

有時是應該好好反思自己是不是有什麼問題,做事有哪些方面不到位。

3樓:網友

在私人單位打公升坦知工,總被老闆為難,可能是你誤解老闆了,也有可能是老闆對你的工作不太滿意信祥,吵消你可以找老闆進行溝通,弄清楚你覺得老闆為難你的原因,然後找出解決的辦法。

4樓:仇瓊詩

我感覺在私人單位打工,念耐老闆為難你的話,你就辭職不幹,有的是地方。幹嘛妥在那裡受他的氣。現在只要你肯慶滾賣力譽高餘,在**都能找到好工作。

5樓:維奇學姐

1.工作是一種最快把人變成熟,迅速瞭解適應社會和行業規則的手段,這種鍛鍊相對你那些沒有實習的同學,或者接觸社會比較少的同學,已經很難得了。相信自己和他們相比,你應該算優秀的。

2、老闆和工作的情況。也許老闆是乙個擅長自己工作,而不擅長領導別人的人(相信我,這種人很多很多)。也許他姿困是乙個脊冊跡刀子嘴豆腐心的人。

也許他是乙個恨鐵不櫻併成鋼的人。也許他高估了你的能力,而每次給你的工作都超出了你的能力之外,沒有給你乙個入職工作的緩衝和難度的階梯式提公升,這些都可能成 為你變「笨」的原因。

6樓:一m時光

要不就不理會他,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你愛咋咋滴。要不就離職換一家單位吧,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

7樓:網友

既然是私人單位,那跟老闆搞好關係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如果你跟老闆的關係不好,老闆總是為難你,那還幹個啥螞空?直接就離職算了。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

因為你直接在私人大或單位裡邊兒跟老闆滾物伍關係處的不好,那就自討苦吃,何必呢?

8樓:看風景的

首先把自己手頭的工作做好,不要讓他挑出來毛病,其次,要和老闆搞好關係。

9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橋御乙個工作10年的員工,老闆如此無情,這樣的企業還有留下的必要嗎?難道我們自己就不能闖出一片天空嗎?不創激消鏈業難道就不能到別的企業工作嗎?路明孫有千千條!

老闆打工人怎麼處理

10樓:

老闆打員工的處理方法是:建議及搏槐胡時報警,明顯不構成輕傷的或者經法醫鑑定不構成輕傷的,公安機關會按照治安案件對其進行行明搏政處罰;經鑑定達到輕傷及以上的,其實施毆打行為人涉嫌故意傷害罪,基攔需要負刑事責任。

老闆打工人怎麼處理

11樓:

摘要。您好親親,建議及時報警,明顯不構成輕傷的或者經法醫鑑定不構成輕傷的,公安機關會按照治安案件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經鑑定達到輕傷及以上的,其實施毆打行為人涉嫌故意傷害罪,需要負刑事責任。

您好,我正在幫您查詢相關案例,馬上回復您。

您好親親,建議及時報警,握燃枝明顯不構成輕傷的或者經法醫鑑定不構成輕傷的,公安機關會按照治安案件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經鑑定達段敏到輕傷及以上的,其實施毆打行為人涉嫌故意傷段顫害罪,需要負刑事責任。

請問您還有其他問題嗎?

我帶人在私人老闆幹活,不幹了私人老闆誣陷我說工資給我開完了怎麼辦

12樓:律漸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關鍵就是需要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悔咐御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乙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交社保。

2、解除勞動關係除要求單位支付工資、押金外,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簡缺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碧巖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老闆打工人怎麼處理?

13樓:終極鬥士

如果輕傷以上,對方涉嫌故意傷害罪;

如果是輕微傷,則屬於治安案件,會被拘留、罰款;

另外還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法律依據:1)《治安管理處罰法》 (2012修正)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刑法》(1997修訂)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4樓:還是你的龍哥哥

屬於故意傷害,要負民事賠償責任,賠禮道歉,嚴重的話要負刑事責任。

在私人公司打工,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

15樓:羅仰俠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資。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給私人老闆打工勞動糾紛怎麼辦

16樓:小崔普法

1、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投訴舉報**詳細諮詢當地勞動部門。

2、當地人民法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勞動仲裁的時效:

60日;即勞動者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鉛鎮遲內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但很多勞動者一直疑問,怎麼界定「勞動爭議發生槐李之日」。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規定,拖欠工資的爭議,以勞動者收到用人單位的「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否則以「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作為標準。

4、當地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惡意拖欠工資面臨什麼處罰。

很多人以為可能只是補足工資,實際上,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旅巨集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一些給私人老闆打工的工資知識,不管怎麼樣,作為勞動者,一定要訂立勞動合同,同時要敢於維護自己的權益。在這裡,如果你對本文還有什麼不懂的地方,或者需要法律問題諮詢與幫助,那麼你可以找尋,會有專業人士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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