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公司打工,怎麼籤勞動合同給私人老闆打工沒有籤勞動合同工資要不出來怎麼辦請高人指點

2021-03-05 07:59:54 字數 5421 閱讀 9301

1樓:羊洋楊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樓:匿名使用者

到一家單位上班,填一張個人資訊表是必要的,

這是單位用工方一般都要勞動者做的,但這和籤勞動合同是兩碼事,勞動合同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工作地點、條件、工時制、工作時間、崗位、勞動期限、試用期、待遇、勞動保護等許多方面的重要內容(在此不一一枚舉)。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雙方都要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行事,而且籤了要給勞動者乙份,這是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紙質憑證。你以前的單位都沒給你籤勞動合同,這都是違法的。

按規定勞動合同在你入職後的乙個月內必須籤。超過乙個月,自第二個月起,你有權要求單位向你支付雙倍工資。不支付,你可以影印拍照考勤卡等能證明你在這裡上班的材料,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並主張自己的權利。

這樣的單位最好不再繼續工作。

你新到一家單位後,可以先填一張員工資訊表,然後詢問什麼時候簽合同,要求單位明確時間。單位如果乙個月內簽都合法,超過乙個月,則表明這家單位在用工方面存在問題,不正規。可考慮維權。

3樓:匿名使用者

1、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2、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4樓:匿名使用者

按規定,是應該簽訂《勞動(務)合同書》的,但是,有很多像你一樣的情況而沒有簽訂勞務合同,這對打工者來說,是存在很大風險的。你可以要求公司拿出國家規定格式的勞務合同書,經過詳細閱讀後,雙方簽章確認。如果公司不願意這樣做,你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如果遇到不公正待遇,可以請求勞動仲裁。

按規定,凡是不簽訂勞動合同書的用人單位,將被行政處罰的。

已經退休人員到其他公司上班需要簽合同嗎?

5樓:群星獨者

已經退休人員到其他公司上班應該簽訂的合同是勞務合同。

法律依據如下:

1、《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因此,您和教育機構構成的是勞務關係,而非勞動合同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如下:

(一)從內容來看

1、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乙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2、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二)從適用的法律規範來看

1、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範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範來調整規範。

2、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係。

(三)法律責任後果不同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退休後返聘上班還是要簽合同的,不過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勞務合同,就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以及勞務合同的特點文中也做了解讀,以供參考如果您的情況較為複雜,需要進行相關法律諮詢,華律網將熱忱為您服務。

6樓:律商企業顧問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明示: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

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以上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係為勞動合同關係。

律師提醒:用人單位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偏高,在實際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可能更高。因為雙方之間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一旦發生意外,單位需要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

所以,建議用人單位在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時,應該為其購買商業保險。

7樓:三民所黎律師

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是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法

律沒有禁止你們簽訂合同,只不過要注意這個合同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

你應該與公司簽訂書面合同,至少需要約定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資待遇等內容,以便將來有據可查。這個合同不是勞動合同,但它的條款仍舊是有約束力的。

8樓:0123飛魚

按道理應該籤用功合同,這個在於你和公司的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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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章 勞動保障監察的實施

第十三條

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

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引起的****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採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檔案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找問書;

(四)採取記錄、錄音、錄影、照相或者複製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採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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