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許延慶
打架致輕傷,雙方自願達成私了協議是有效的。經派出所調解賠款簽訂的協議有法律效力,治安管理處罰法授權公安機關調解權;只要能即時給付賠償款就行,不需要再籤其它檔案。司法鑑定是輕傷,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和解的只是民事賠償部分。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衫陪,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法律分析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可以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也可以由自訴人提起自訴。當事人在被打傷後,傷情尚沒有確定,是訴諸公權力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管轄還是自行解決(比如可以經過當地村委會、居委會等進行調解),被害人享有選擇權。被害人選擇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過法醫鑑定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公安機關應當而且必須立案受理。
公安機關沒能及時受理的,法律賦予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作為救濟耐塌帶途徑。立法如此規定,其初衷在於為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開通多個渠道,防止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當公安機關沒有立案偵查時,被害人還可昌蘆以自己提起刑事自訴。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反訴的規定同樣不適用於公訴案件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樓:吸烈墨
這位重慶律師到底有資格的嗎?輕傷案件只有在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友盯數 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好首事責任的時候,才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如則旅果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除非作出撤案決定,否則就屬於公訴案件的範圍。
但是輕傷案件是可以「私了」,樓主問的這個案件,如果目前還沒有進入刑事訴訟程式,就是公安機關沒有立案,並且能得到受害人的諒解,受害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記住一定要白紙黑字寫下來,「願意不追究***姓名)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那麼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已經進入訴訟程式,也可以「私了」,同樣是得到受害人的諒解,受害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然後向公安機關提供賠償協議,以及有受害人親筆簽名的「要求不予追究***姓名)故意傷害刑事責任的申請」,公安機關可以據此作出撤案申請,一樣有效。
無意致人輕傷,私下籤調解協議合法嗎,有效嗎?
3樓:網友
這位重慶律師到底有資格的嗎?輕傷案件只有在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 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時候,才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如果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除非作出撤案決定,否則就屬於公訴案件的範圍。
但是輕傷案件是可以「私了」,樓主問的這個案件,如果目前還沒有進入刑事訴訟程式,就是公安機關沒有立案,並且能得到受害人的諒解,受害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記住一定要白紙黑字寫下來,「願意不追究***姓名)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那麼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已經進入訴訟程式,也可以「私了」,同樣是得到受害人的諒解,受害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然後向公安機關提供賠償協議,以及有受害人親筆簽名的「要求不予追究***姓名)故意傷害刑事責任的申請」,公安機關可以據此作出撤案申請,一樣有效。
致人輕傷,私下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4樓:合肥潘
如果沒有刑事立案,這樣的保證書是雙方正被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已經刑事立案了,你們應當簽訂正式的刑事賠償協議和刑事諒解書。
5樓:網友
輕微傷可以私了,輕傷不可以私了。你所說的傷情需要法醫鑑定,可能是輕微傷或者輕傷,而並非你說的是輕傷就是輕傷了。
對你所說的情況,基於事實情況,我本人認為該保證書有法律效益。
6樓:赤腳男孩
你好,打架致人輕傷此舉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按照法律構成犯罪應該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國家公權力的追究,私底下是不可以簽訂協議書私了,如果私了,協議書無效,以後你們為此事賠償產生糾紛,法律就不以保護。為了安全起見,建議你還是去派出所報警。當然如果他已經作出賠償,你們私了也可以,但是以後可能產生的糾紛,後果要考慮清楚。
7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有。但是,所有**費用這個概念不明確,應該他和你一起去**,由他付。
錢結賬。這樣比較實際,以免日後麻煩。
8樓:網友
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
故意傷害,輕傷是否可以私下調節?
9樓:網友
這個條文有好。
bai幾個du
1:《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zhi規定》的通知(公通dao字[2005]98號)
第三十條 對於內因民容。
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四)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傷害案(輕傷)……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接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都可以作為調解不訴的依據。
輕傷處理案件,在派出所私下調解了,錢也拿了,調節書也簽了,可以反悔嘛
10樓:乙隻男神經
按照法律規定,只要是達到輕傷一級以上,就可以按刑事案件處理,如果只是輕微傷,經派出所調解進行賠償後,不可以反悔。
請問致人輕傷私下和解需要怎樣的書面協議才能有法律效力,以至於不會讓對方將來反悔再次起訴?
11樓:冰魄
1、我認為故意或者過失致人輕傷(或以上)的,已經是觸犯刑法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致人身體損害應當包括輕傷、重傷和致人死亡三種程度。
因此,我認為這已經是乙個公訴案件了。所以通常情況下,所有的私自私下的解決方法應當無效。
2、在上訴情況下,公安局應當立案調查而不是做中間人。不立案偵查的,應當向當事人和當地的檢察院說明理由。不能說明理由的,應當立案偵查,並在偵查結束後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
受害方在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3、公安部門的做法我認為很可能存在不合法的地方了。所以我建議你可以去公安局要求解除協議(雖然我不認為它有效力,但是做個形式也好),並要求對該案件調查。該立案的立案;不立案又不說明理由的(你們的那個協議不算是理由),你可以帶上相關資料到當地的檢察院,請求他們幫你要乙個說法。
在不行你再接著問吧!
但是現在的存在訴訟成本大時間長等問題。因此我強烈建議如果可以協商解決的,就最好協商解決了。我想公安局給你們調解,可能就是為了避免麻煩吧!
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啟發。
12樓:海警
1、你這個案子就是去法院也是刑事和解,這是根據新的刑法解釋制定的;
2、建議你先不要給對方錢,到法院以後,在法官主持下的達成刑事和解,雙方協商你給多少錢。
13樓:網友
先不要給對方錢,到法院以後,在法官主持下的達成刑事和解,雙方進行協商處理。
刑事和解:新的刑法解釋,因為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案件,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院可以主持雙方刑事和解,就是賠償錢財就行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想都別想。
致人輕傷已構成刑事犯罪。
屬於公訴案件。
個人只在民事訴訟賠償方面可以考慮起訴與不起訴案件從公安機關移交到檢察院審查完畢確定屬於故意傷害,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與你們無關。
15樓:
最近,對於一些案件適用了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審查期間的和解。雖然沒有明文的規定,但是已經開始實行。
可以通過公安機關,簽署和解協議。
16樓:網友
能否問下是何種原因導致的輕傷嗎?
對方是否已經報警?
打架致輕傷 私下和解 簽了協議後還判刑嗎?
17樓:韓全啟
刑事責任是不能免除的,除非公安不予立案或檢察院不予起訴。
18樓:卒子過河
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只有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據你所說對方是輕傷,自然不能因為私了(只解決民事賠償方面)免除刑罰。刑事訴訟中所提及的輕傷和日常生活中輕傷的標準時不一樣的,刑事訴訟中的輕傷在日常生活中的標準來看已經是屬於比較嚴重了,所以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對較高,刑事處罰不能免除。
19樓:嚮明哥哥
致輕傷,屬於刑法調整範圍。不能「私了」。
輕傷簽了調解協議還可以上訴成功嗎?
20樓:網友
民事部分調解書如來。
果已經簽收源,那麼一般情況bai
下不能夠上訴。
根據du《民事訴訟。
zhi法》的。
dao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你可以以調解書違反了自願原則要求再審。調解自願原則一是指調解的提出和進行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意願;二是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反映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刑事部分不可能有調解書,所以判決後依舊可以上訴。
21樓:張勇
不能證明就是你打的,你可以委託律師幫你進行調解。
22樓:善行天道
鑑定書是不合法的,是無效的。必須是當日的才有效。
23樓:網友
既然已經簽訂了賠償協議,也就意味著簽訂協議的雙方。就此事願意私了。
簽訂協議後,雙方不在予以追究其責任。
應該是不能上訴了。
24樓:網友
委託律師,應當賠錢的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輕傷案件,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調解協議,可以撤案嗎?
2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立案了,就不僅僅是雙方當事人的事了。
縱橫法律網-廣東德榮律師事務所-秦紅梅律師。
26樓:網友
等查清楚了再說,因為公安局要把他們的職責履行完。
27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撤銷案子由警察決定。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漢威(深圳)律師事務所-張高爽律師。
2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達成賠償協議,可以要求撤案。
是否准許,由辦案部門決定。
縱橫法律網-廣東際唐律師事務所-韋鋒律師。
29樓:網友
公安局法制辦所謂的「事實未查清」不是不撤銷案件的理由。
刑法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准,然後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
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
如果說事實未查清,那估計是公安機關對受害人申請撤銷案件的動機另有隱情,恐遭人脅迫威逼的情況做出的撤銷案件的申請,如果不是這樣,受害人堅持要提出撤銷,那公安機關應該給予支援的。
求乙份調解協議書,急求乙份私下調解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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