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賠償問題 我04年進廠,11年單位和我終止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2025-03-28 06:05:24 字數 5098 閱讀 4859

1樓:匿名使用者

1、單位應該賠償你三螞納個半絕伍月的工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並物或。

2、賠償的部分應該是扣除你個人公積金,保險之前的工資額。

2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一般新盯神勞動法頒佈時08年算,當地有規定,按規定。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搜空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凱漏虧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樓:

1,褲坦單位應賠償你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從04年入職之日起開始計算。

3,月工資按胡基桐照實發工資計算,扣除個鋒尺人公積金和保險。

有疑問諮詢律師。

4樓:目紫歆

應該支付3個月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生效前,是沒有合同到期不續簽、公拍銷司支付補償金的規定的。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襲畝遊,2008年1月1日前不計入勞動年限的統計。所以你應該是拿三個耐喊月的補償金,標準為前12個月的平均收入(含工資、獎金、補助、津貼)

勞動合同到期工廠不續簽的賠償

5樓:點行**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標準是: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如果是工作6個月以上不鍵謹山滿1年的話,則按1年計算,不稿中滿六個月的晌清,則按照半個月的工資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為什麼08年之前的年限沒有經濟補償?

6樓:韓飛

因為《勞動合同法》是08年開始生效的,之前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定。

因為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是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故合同終止時經濟補償金自2008年開始計算。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7樓:網友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金自20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之前有規定的,按之前的規定執行。但是因為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是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故合同終止時經濟補償金自2008年開始計算。

8樓:京朝大尉

公司說的吧? 他是放屁,有。

到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這個很專業最好找律師**仲裁申請書,不一樣的情況,不一樣的寫法。不能照葫蘆畫瓢。雖然花費一兩百元,但也防止有漏洞,減少麻煩,保護自己的利益。王律師。

關於公司解散補償的問題。 我是07年3月到現公司工作,08年9月簽了5年勞動合同,即到13年9月合同到期。

9樓:

關鍵看你能夠證明你在該單位有多長的工作年限。

如果你能證明是06年3月入職的,那麼單位應當按照你滿5年不滿年的工齡支付你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並且應當補繳社保。

如果你不能證明是06年3月入職的,那麼按照單位為你繳納社保之日推算,應當支付你4個月或者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否則就應當再額外支付你乙個月工資。

08年1月至9月未籤勞動合同因為至今已經超過一年的勞動仲裁時效而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勞動合同期為2013年9月8日到期。現在公司還未續簽,這樣的情況公司應該如何賠償?

10樓:網友

1、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30天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後也應當遵循此規定,超過1個月應當支付雙倍工資但不超過11個月。

2、如單位願意維持或提高待遇續簽,如勞動者不同意,則沒有經濟補償金;如單位不同意續簽,則應按工作年限每年支付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小於6個月按半個月,6個月-1年按1個月。

11樓:網友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所以公司提出續訂而你不同意的,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如果公司持續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而繼續用工,可以要求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2001年進廠,2005年至2010年12月31日之間簽過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公司以合同到期為由要終止合同,

12樓:真憨老虎

很麻煩,如果是上市公司那麼他們的人力資源部門肯定對你這種情況有所準備,而且還有專門的律師作顧問,所以你要有足夠的證據在手才能申訴。

因為沒有勞動合同,所以你要收集一切證明你在該公司工作的證據,例如考勤卡、加班單、請假單、宿舍入住登記、領取工衣工鞋的記錄等等,然後以公司不籤勞動合同和購買社保為由申請仲裁或起訴(如果不買社保,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如果勝訴對方要賠償兩倍工資和所有社保費用,並會被罰款。

另外要注意,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文字的保留期限僅為兩年,所以你多年前的勞動合同可能不會得到勞動部門的支援。

合同期已滿,單位不再讓續簽,經濟補償金是按工作年限還是按2008年新的勞動法賠起。

1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合同期已滿,如果不符合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單位可以不再續簽,但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情況,應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由於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故經濟補償應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

14樓:網友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之前的工齡是否補償按當時規定執行。

勞動法沒規定終止合同有補償。

天津有個津勞社局發〔2008〕165號檔案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本單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計發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按照2007年12月31日前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高不超過六個月。

查一下你當地有沒有類似規定。

15樓:網友

08年開始算。。法條如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16樓:網友

我國勞動法規定,經濟補償金是你在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應當按你在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進行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補償金 我合同到期了公司方不跟我續簽 我2004年6月28進公司

17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關於勞動合同糾紛的問題 我08,4進公司,先簽了一年的合同,就是到09,3 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公司也沒有

18樓:簡簡單單

1、主動辭職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的,但是公司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要求要求公司支付未籤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2、同時,仲裁條例規定,仲裁時效為一年,就是你可以追索2009年9月--2010-8年這12個月的雙倍工資了。

3、經濟補償和雙倍工資是不一樣的,不過你的案例中,你只能獲得雙倍工資,而不能獲得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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