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同用人單位簽了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每月工作12*15=180小時;超出了每月平均法定工作小時(166.64小時)13.
36小時,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計發150%的加班費。
超出180小時的加班也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計發加班費。
領導有權將你們留在那裡(這是公司的工作安排),但你們有權主張加班工資,且有權拒絕月超過36小時以上的加班。
2樓:安徽閆律師
1、加班事實存在,則加班費必須支付,但加班事實由你方舉證
2、關於工作時間,有明文規定,自行查閱以下: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其他可私信我
3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是「三班制」,那麼要按全月的工作時間來算,超過月標準工時的均按至少2倍計算加班費,但遇到法定假日加班則按至少3倍計算。
如果是在節假日加班,則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相關規定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超時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費
5樓:匿名使用者
有沒有勞動合同,合同上籤的是什麼用工方式。如果是採用綜合工時制可以安排上乙個月休半個月,但在勞動時間不超過綜合工時的週期約定的時間,如有超出部分,則應按照加班支付加班費。在用人單位未侵犯勞動者權利的情況下,勞動者應服從用人單位,而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需要的適當調整排班也屬情理之中。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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