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遊坦,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鬥純位批准就可以離職。
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神銷桐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2樓:餜槒餜槒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搭正納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知沒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清瞎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條!
轉正員工未提前30日提出辭職申請,公司如何應對這種員工?
3樓:幻世萌
提前30天辭職是法律規定,公司不需要另行補充規定。 雙方同意,可以提前離職,仍然屬於正常辭職。公司不同意提前離職的,員工不上班可以算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的,公司可以不辦理離職解除勞動合同等手續。 正常離職的,社保金繳納以當月15號為界線。16號之前離職的,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金,16號之後離職的,公司不為其繳納社保金。
員工提出離職後要求呆滿30天才走 怎麼處理
4樓:王元頁
交接辦理完,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只要三十天內解除就合法當天結算工資、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就終止《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法規定交了離職申請後,須幾天可以走了?
5樓:伊蓮夏荼
交了離職申請後的30天可離職,《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但若公司未按規定為員工繳納社保則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可隨時進行離職。公司未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不讓離職以及公司未及時交社保的可申請勞務仲裁或是向當地社保部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6樓:網友
30天。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滿30天公司不讓離職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公司擅自扣保險費是違法的,並且你的公司不和你籤勞動合同也是違法的,你應該主張賠償。
1、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用人單位即應結清工資,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3、但30天未滿,勞動者不得擅自離職,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30天是給予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工作的期限,30天未滿,用人單位可以辦理解除合同。
7樓:藍眼睛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按勞動法,員工雖然到30天的時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辦理工作交接。當然工作交接是企業安排的。
如果企業不安排,也最好寫乙份工作交接清單,用書面的形式,對工作及自己工作時間的安排進行說明,遞交給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一式兩份,自己保留乙份企業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字的。
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因為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怎樣才算工作交接完成?提出離職後三天就走人,合法嘛?
8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離職人員工資支付問題,法律明確規定,應於員工離職之時結清,不以單位制度為準。如果單位不存在惡意拖延支付意圖,按照簽訂合約的條款,離職人違約在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中途申請離職獲批後離開,當時未辦理手續,向公司要求賠償違約金。
1、公司的當時答覆並沒有什麼問題:辭職可以,你應該按合同承擔違約責任。這就是說,並不是單位同意你辭職就意味著你萬事大吉了。
2、如果合同上規定了賠付方式,- 規定了賠付方式就應該按此辦理,沒有能力那就慢慢來。不能因此就此罷休。
當然,公司因此而扣留戶口、保險,那肯定是不合法的。
3、勞動部門回覆公司如果在合同上規定了賠付方式,就必須執行,勞動仲裁也是要求個人與單位協商解決。現在解決不了了該怎麼辦?
個人認為你沒有什麼好辦法,只能儘量協商,協商不成,依法賠償。
不贊成所謂公司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的觀點,因為在你離開公司時公司告知你可以辭職但同時需要支付違約金。雙方至今也沒有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現在,他們扣著保險等即是依然在主張自己的權利。
關於工齡補貼及年終獎問題,需你舉證證明,如未能證明的,單位不負支付之責。在你有證據而單位不付之情況下,可至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9樓:我和自**有個約會
對老闆而言你沒什麼價值,你當天都能走。。
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利在30天內的任何時間解除勞動關係。
10樓:朱海國
法律規定了,員工辭職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公司,你這種情況公司可以隨時同意你離職申請,並辦理離職手續。
11樓:網友
有權利。因為曾經有過這樣的事情,乙個人因為工資低遞交了辭職信,然後領導給他提了工資哦。等過了段時間,又拿出他的辭職信,把他辭退,當然在法律判決中領導敗訴,因為,從遞交辭職信後,只有30天,用於公司招聘其他人接替你的工作,只有在30天內,領導可以憑你的辭職信讓你辭職。
12樓:網友
個人認為公司沒有,因為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有限制的。當然,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
另外要說明的是,你這咱種情況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且公司就是主張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你因此而產生糾紛要求相關權利保護的話恐怕也無太大必要,因為成本可能比較大。
13樓:網友
是的額 這個就是看公司的情況了。
辭職後,工作交接完了,還要等乙個月才能走嗎?
14樓:網友
1、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一般勞動合同都是一式兩份的,就是甲方(僱主)乙份,乙方(你自己)乙份。你問題中提到的合同只有你的僱主手頭上有,那麼可以推測,你簽訂的不是正式的勞動合同。
3、你簽訂的合同中,寫了公司的上下班時間。如果你下班後被領導強行扣留加班,你可以不遵從,或者向勞動監督舉報。
擴充套件材料:
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律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15樓:網友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為兩種情形:
一、試用期員工辭職。
1、提前三日提出辭職書面申請;
2、等待公司辭職流程,辦理工作交接;
3、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核算薪資,領取離職資料。
二、正式職工辭職。
1、如果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話,需提前三十日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
2、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人力資源部通知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員工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5、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員工的工資;
6、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員工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員工到下乙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有備無患。
辭職的大體程式如上,具體的辭職後續工作,因公司而異。其他形式的離職,如勞動合同到期的,就直接不續簽,正常辦理工作交接,是不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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