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連續擴工6次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2025-03-24 05:05:19 字數 5510 閱讀 5956

1樓:濤聲海韻

如果當事人非因工傷或患病**一段時間還不能工作的,或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違法違規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單位在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理由開除員工的,應該公平合理有理有據,不能隨意,當事人如果覺得不合理,應該給予申訴的機掘悔和會。

至於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要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確定。一般前或說來,除因違法違紀外,其他都應該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判盯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網友

一、關於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敏姿叢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橋櫻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即不用提前三十日告知勞動者。

二、關於月連續曠工6次能否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根據上述規定,月連續曠工6次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能更多的是從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角度考慮解除勞動合同,當然不排除根據上述其他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可能。如是從違反規章制度的角度,那麼首先要確定規章制度是否為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且告知勞動者,其次規章制度是否有月連續曠工6次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如規章制度合法有效且告知勞動者,且規章制度規定月連續曠工6次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如果你月連續曠工6次用人單位有權即時解除與你的冊型勞動合同。

勞動法那一條規定員工警告六次解除勞動合同

3樓:承莫飛

勞動法是沒有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昌鍵兄動合同需提前幾天通知員工本人的,只規定亮派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耐襲勞動合同。

連續工齡15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有上限嗎

4樓:帥氣的小宇宙

連續工齡15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有上限,最高補償為12個月的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樓:網友

經濟補償金是否有上限,是根據你的工資來的,如果你的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6樓:勤勞的老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除此之外,沒有上限。

你如月工資沒有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可以得到1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7樓:網友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但如果單位肯給你多補的無問題。

員工請病假,連續超過六個月,公司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還是需要依照工齡,給予更多的病假期間?

8樓:lawyer孫豔

職工請病假超過六個月,用人單位無權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具體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可見,職工請病假超過六個月,或者說職工請長期病假的情況,並不屬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這種情形應該按照《勞動部關於執行勞動法的意見》第35條的規定處理,其規定:

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

9樓:網友

要按照其工齡確定其醫療期。如果其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單位提前30日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合同。

10樓:網友

首先,要看該員工的醫療期有多長,如果還在醫療期內,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如果醫療期已滿,還要看該員工能否從事原工作,如果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再次,如果醫療期已滿,且不能從事原工作的,還要看能否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如果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最後,只有同時滿足醫療期已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這三個條件的,公司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同時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還需要單位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費。

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單位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1樓:網友

如果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合同、這跟工作時間長短就沒什麼關係了。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12樓:網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

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

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就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

職工患病期間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裡需要注意醫療期的概念,醫療期內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超過醫療期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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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若有以下幾種情形,客觀情況時用人單位可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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