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月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扣百分之四十的工資合理嗎

2022-07-17 16:05:03 字數 6815 閱讀 7283

1樓:青大

合同未到期正常手續解除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企業支付過培訓費或者本人沒有違反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損失,是不得扣工資的。

《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兩種情況勞動者應當支付單位違約金:

一是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但勞動者提前辭職的;

二是勞動者侵害單位商業秘密的。除這兩種情況之外,勞動者不用支付單位違約金。

關於勞動者對單位進行賠償,只有在勞動者存在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並且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單位才可要求勞動者賠償,否則不存在勞動者向單位賠償問題.

2樓:301中

扣工資沒有合法依據,可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應或仲裁

3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

由於身體不好,提前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扣我百分之四十的工資,這樣合理嗎?乙個月以前單位已經批准

4樓:蒼洱白子

如果勞動者提出辭職,公司要剋扣工資的,那麼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要求公司歸還扣款。

5樓:法工劉中原

您好,單位的做法不合法。建議收集好相關證據進行仲裁

6樓:匿名使用者

找勞動局。單位違規操作。沒這麼簡單。

公司提前乙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該賠償多少?

7樓:沫然

《勞動法》第51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所謂「剋扣」,是指用人單位對履行了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保質保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勞動者,不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其工資,是對勞動者工資報酬權的一種非法剝奪。

「無故拖欠」,是指無正當的理由逾期不發給勞動者付出勞動後依法應獲得的相應的工資收入,也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不論是剋扣還是拖欠工資,都會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都應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提前乙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給乙個月工資合理嗎?

8樓:沒落的王族

關於要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如果公司是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是補償金的兩倍。而補償金的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補充回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之規定,你可以要求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分兩種情況:

一,單位無任何理由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支付賠償金。工作年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有以下情況,單位需提前乙個月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並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簡單的說,如單位無任何理由解約,要支付你5個月的工資。

如有需要提前30日的理由(第四十條),要支付你3個半月的工資。

如果單位沒給你買社會保險的,可要求其為你補繳。

10樓:

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補償你從07年8月至你離職的經濟補償,合計成2個月工資。

這個合不合理,看公司與你解決勞動合同是出於什麼原因,還有你在公司工作了多久?

如果你並未違反法律或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單方面與你解決勞動合同,就要支付你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一下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你先了解清楚你工作了幾年吧。

11樓:顏色愛好者

合同是否到期? 到期前乙個月解除合同,給以個月工資合理。

如果未到期,例如籤一年,但才半年就解除,那就另當別論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合理,至少三個月的工錢。勞動法規定的

13樓:寒冰密封系統

正常來說下面那個胡律師說的很對,但是的要看公司為什麼辭退你??

勞動法關於公司臨時制定政策辭職扣百分之四十工資

1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以辭職為由剋扣工資一般是違法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勞動合同中規定員工辭職要扣乙個月薪水合理嗎?

15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中規定員工辭職要扣乙個月薪水是不合理的,勞動者按照正常的程式辭職的,用人單位是不能剋扣勞動者工資的。

如果員工辭職,不得要求賠償。但是如果是特殊崗位,且該工作只能夠由辭職人員來完成的除外。

勞動法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16樓:匿名使用者

辭退的話,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薪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如果員工辭職,不得要求賠償。但是如果是特殊崗位,且該工作只能夠由辭職人員來完成的除外。

勞動法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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