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結果下來了平會陸級老闆不承認賠償該怎麼

2025-03-15 01:10:21 字數 1500 閱讀 1336

1樓:網友

勞動者收集證據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雙方不服的可以上訴法院,判決後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燃局罩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皮鬧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臘薯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鑑定前,應該有做工傷認定的啊。現在的話,你可以收集好事實勞動關係證猜者薯據,去向勞動部門要求工傷認定。最後再進行工穗者傷賠償。具體你可以在 律師貼吧,問答你的疑嫌逗惑。

3樓:可樂

到當地勞動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索要應得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鑑定平不上級有賠償嗎

4樓:徐煒

勞動者受了 工傷 之後,等到鑑定結果出來,確定為幾級工傷之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索賠,因此 工傷鑑定 好了是有賠償的。

兄帶仔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行純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羨汪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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