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與勞動保障局有什麼不一樣

2025-03-07 08:30:25 字數 3657 閱讀 1639

1樓:楣清卓

都是屬於人社局下屬的二級單位,乙個是保證勞動關係,乙個是保證失業關係。

勞動仲裁是去勞動局還是社會保障局

2樓:陳樂年

法律分析:和單位勞動糾紛去勞動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單位不繳納社保去人社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羨碰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擾橡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緩派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仲裁是人社局嗎

3樓:耿金星

不橋蘆是。勞動仲裁委派啟員會是個三方塵消如組織。勞動仲裁委的主任是主管人社系統的副縣長,副主任是人社局局長、工會主席、工商聯主席,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常設人社局仲裁管理股,由該股股長兼任仲裁委辦公室主任。

勞動局和勞動仲裁有什麼區別

4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勞動局與勞動仲裁的區別是兩者的職能不同,勞動局的職責是貫徹執行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且進行勞動監督;而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是對勞動爭議進行仲裁。

勞動局是**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盯亮職責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市制定的勞動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綜合管理轄區內城鄉勞動力就業、流動就業、涉外就業;綜合管理轄區內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和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凱弊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八十四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卜鬥成的,當地人民**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是人社局嗎

5樓:陳樹田

法律分析:不是。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個三方組織。

勞動仲裁委的主任是主管人社系統的副縣長,副主任是人社局局長、祥巖腔工會主席、工商聯主席,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常設人社局仲裁管理股,由該股棗飢股長兼任仲裁委謹衫辦公室主任。從組織上說,仲裁委是**成立的乙個由**領導,人社、工會、工商聯參加的組織;從業務上說,仲裁委的日常業務由人社局安排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勞動保障局和勞動仲裁區別

6樓:泉城

勞動調解與勞動仲裁的區別在於:1、糾紛的主體組成不一樣,調解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2、申請時效不同,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簡老害之日起60日內。

茄咐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顫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和勞動局有什麼區別

7樓:周業懇

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性質不同。勞動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雙重特徵;勞動爭議是完全的司法性質,具有最終的司法裁判權。

2.依據不同。勞動仲裁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

3.原則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先行調解原則、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及時原則。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4.程式不同。勞動仲裁只有一審;勞動訴訟則有二審。

5.審限不同。勞動仲裁的審限為自立案之日起60日,案情複雜需延期的,報批後可最長延期30日;勞動訴訟一審的審限為普通程式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報院長批准可延長六個月;簡易程式三個月,訴訟二審的審限為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可報批延長。

6.效力不同。

7.收費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受理費雖然都是最終由敗訴方承擔,但收費標準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費有全國統一標準,為10元;而勞動爭議訴訟受理費則為:50元。

8.當事人稱謂不同。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當事人稱為申訴人、被申訴人、第三人;勞動爭議訴訟中的當事人則在一審時被稱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審時被稱為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

一、勞動仲裁期扒閉兆限多久?

勞動仲裁的審理期限:勞動仲裁的審理期限為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態巖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長期限,但延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所以勞動仲裁的最長審理期限為六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勞動仲裁和勞動局有什麼區別

8樓:上海婚姻家事梁聰團隊

勞動調解與勞動仲裁的區別在於: 1、糾紛的主體組成不一樣,調解由職工代表、工會顫悄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仲裁由 勞動爭議仲裁簡老 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 2、申請時效不同,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茄咐渣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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