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三個月工資按1800合理嗎?

2025-02-24 21:35:13 字數 3599 閱讀 6912

1樓:儲含煙

工作未滿3月 這應該是試用期之內, 所以乙個月按工資1800給你也是合理的 ,將來看你是否可以籤勞動合同。

然後工資會有所不同 。

2樓:誰家閒人

這個要看你們當地的最低工資水平來做決定,如果最低工資水平低於1800,那麼這個工資應該就是合理的。

3樓:網友

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低於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就不違法。

4樓:長弓鋪子

肯定不合理,各地都有最低基本工資標準,不行就去勞動局諮詢下。

5樓:童話影視剪輯

未滿三個月工資按1800合理嗎?這個是沒有一定的,如果和對方簽訂的合同是這樣的工資,那就是沒有什麼。有的人工資高,有的人工資低,要看自己怎麼活?用工單位去協商,這些問題。

6樓:張振偉

看看你是做什麼工作的。買了三個月是多少錢?不滿和滿了的相差多少?如果相差小,1800就合理。

7樓:112333束脩

勞動報酬應當根據書面勞動合同約定進行支付。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協商解決,參考標準,為當地該崗位的平均工資。

正式員工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關係。

8樓:乙個學習的人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工資的80%

9樓:網友

只要核定薪資是高過所屬地的最低工資,公司就不違反勞動法律。

10樓:環靈楓

這180元很鮮,報告裡面應該是不合理的。寶寶。

11樓:暢芷文

未滿三個月,房子賣1000,爸還累嗎?也也算合理吧。

底薪3000沒上滿乙個月按天怎麼算

12樓:潘先兵

法律分析:月平均工作天數天,日工資標準就是3000/元/天。

法律依迅慎據:《中華人民頌昌液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一條 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野物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底薪3000沒滿乙個月只上20天怎麼算工資

13樓:

摘要。您好親親,很榮幸為您解答哦~<>

底薪3000沒滿乙個月只上20天怎麼算工資: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時工資:

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如果是按日工資結算那麼上班二十天工資為倆千元。

底薪3000沒滿乙個月只上20天怎麼算工資。

您好親親,很榮幸為您解答哦~<>

底薪3000沒滿乙個月只上20天怎麼算工資: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時工資:

月工資收入÷(月計薪鏈陸天數×8小時)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如果是按枯塌日工資結算那麼上班二十天工資為倆千元。棚敗頃。

以下相關拓展態春,兆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帆猜耐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底薪3000沒上滿乙個月按天怎麼算?

14樓:譚軍

法律分析:月平均工作天數天,漏櫻日工資標準就是3000/元/天。

法律依據:拆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一旅搜彎條 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月薪1800元,公司規定不滿三個月按月薪1300元算,這樣合法嗎

1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應該按1800支付你工資。

1、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態轎金、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蠢蘆、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

3、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帶閉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立案後,**,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4、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你去新單位工作!

5、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勞動合同法》第條!

上班兩年7個月,無勞動合同,工資最低時1800能要求賠償多少錢?

16樓:網友

至少11個月的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2.辭退補償個月的工資,總共是個月的工資。

還可以要求企業補繳未繳納的社保。

可以以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繳納社會保險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7樓:網友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方法為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支付乙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數額相當於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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