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開除,一般會有多少補償金?

2025-02-17 22:15:09 字數 5503 閱讀 2378

1樓:要自律變瘦的靜哥

員工在試用期被辭退時,不能申請任何補償,只有不合理的辭退才能申請補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

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無權只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

因為即使企業沒有與其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這種情況仍然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受到法律保護。

企業要解除這種事實勞動關係,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依法給予補償;法律還規定,僅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是不可取的。正確的做法是與新員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其中包括試用期。

延伸資料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

6.法律、行政法規。

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很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因此企業在試用期內無需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但事實並非如此。雙方的勞動關係雖然在試用期內沒有最終確定,但已經形成。

2樓:撒的謊

差不多是乙個月的工資或者是半個月的工資,其實試用期給的補償金也不是特別的多。

3樓:戶冰鑲

在試用期裡,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4樓:史蒂芬斯

一般會有工資兩倍的補償金,這是正常的公司才會有的待遇,一般的公司只會給一些實習期間的工資。

試用期被開除有補償嗎

5樓:李駿

法律分析:試用期被辭退沒有補償。試用期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適應的坦遊過程,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啟信搭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悄拿工資的經濟補償。

試用期開除賠償金多少

6樓:若造善業者

試用期 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信任並且互相瞭解的過程,在此過程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 簽訂勞動合同 以此來卜肆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在試用期被用人單位開除,違反了 勞鬧賣動合同 或者是相關法律,勞動者想繼續履行協議 ,用人單位應該要遵守勞動者的意願。違反了相關勞動協議,用人單位強烈要求解除,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賠償金 額按工作年限來算,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 工資 作為補償,不滿一年的,就給乙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不滿六個月的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當然,試用期一般是指三個月,時間較長的是六個月,企業是不能變相的增加試用期,這是不合規定的,在這三個月內,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考核,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有能力勝任這個職位,試用期滿了過後,用人單位會提出和勞動者簽訂就業協議,成為正式員工,享受到正式職員的福利。勞動者也可以自主選擇是否繼續留在該公司或者企業,從長遠考慮,保證自己能得到好的發展。

在試用期型彎轎內,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協議,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而且這些情況是不用支付賠償金的: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做出了違反勞動合約的相關事情,沒有遵守公司或者企業的相關規章制度,用人單位開除勞動者是不用支付賠償金的。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自身被企業單位證實不符合工作條件的,可以辭退勞動者。

勞動者在工作的過程中造成了公司較大損失,公司也可以開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這屬於嚴重情況,公司應當辭退,這些都是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的情況。

試用期被開除有補償嗎?

7樓:翁佳年

關於試用期辭退有否補償的問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伍租。

職工薪酬準則規定的辭核鄭退福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改橘頌不論職工本人是否願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而給予的補償。

2、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利選擇繼續在職或接受補償離職。

針對這兩種情況,會計處理上也有所不同;乙個是確定的,乙個是預計的。辭退福利包括當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動時,對辭退的管理層人員進行補償的情況。

以上內容參考:百科-試用期。

試用期被開除有補償嗎?

8樓:英語小靈通阿朵

如果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弊運被開除是沒有補償的。

在試用期內,只有員工存在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過失性辭退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才可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適宜工作崗位,只有在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可將你辭退,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由公司方負擔舉證責任:

1、公司方有證據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你。

2、公司方根據頌謹錄用條件對你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是你未達到錄用條件。

3、考核結果告知你,並通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就你所述情況,公司方屬無理解僱,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由於你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就按一年的標準發給你經濟補償金。

但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租櫻梁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9樓:舒雅老師教育**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有關規定,應該按照經濟補償規定的標準,並且飢中給予該標準兩倍的補償。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的用費一般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來判斷,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超過六個月,但是低於一年,則一般伍灶按照一年計算;如果在六個月以下的,一般給予勞動者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經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被辭退的,不予賠償。

試用期注意事項具體如下:

1、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3、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後才簽訂勞動爛橘山合同。

以上內容參考 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0樓:惠企百科

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補粗陸償,如果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的,沒有巖衝頃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判唯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被開除有補償嗎?

11樓:教育暢談者

試用期被開除沒有補償。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啟隱慶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項權利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即要求單位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

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

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因為,工作能力不行是一種很主觀的攜扒看法,如果允許以此作為解僱員工的條件,將有可能導致單位惡意規避法律,尋找種種藉口隨意解僱員工。

試用期注意事項。

對試用期間的勞動者進行考核鑑定並儲存悄握書面鑑定意見。在有了錄用條件的情況下,還要能夠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就促使用人單位必須建立試用期間的考核鑑定制度。

用人單位通過建立員工試用期考核鑑定制度,給新進員工安排試用期工作計劃,運用專人帶班、集中培訓、組織筆試、對日常績效與表現記錄等形式,對新進員工在試用期的表現進行考核和鑑定,以瞭解新進員工在試用期間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試用期被開除有補償麼?

12樓:網友

在試用期開除員工的情況下,員工是無法申請任何的補償的,只有不合理開除才能申請補償。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要籤勞動合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無權只和勞動者籤試用期合同,不籤正式書面勞動合同。

因為即使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那麼這種情況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就仍受法律保護。而企業要想終止這種事實勞動關係,就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顯然,試用期內不籤勞動合同或只籤試用期合同的做法是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粗友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則凳鎮容。

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有如下情況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孫粗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內容參考 百科-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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