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現工傷養病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2025-02-15 00:20:11 字數 1395 閱讀 2852

1樓:網友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一般來說,應該是按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發放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加班費等除外)。

3.但在實際中,很多單位是按照底薪,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等發放,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追問或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2樓:網友

工傷養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接受**暫停工作期間,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在12個月之內的,由負責**的醫療機構確認;超過12個月的,由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定。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就停工留薪期發生爭議的,由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3樓:查悅社保

在單位工傷期間,工資怎麼算?

工傷養傷期間工資怎樣發放?

4樓:網友

按正常上班發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機構出具的休養證明,由用人單位按所在省市人事部門和衛生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以及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

1、指加班費之外的工資;

2、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3、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5樓:查悅社保

在單位工傷期間,工資怎麼算?

6樓:網友

那肯定就是按照正常的上班的工資的發放啊,不會有一分錢的扣款的。

如何計算工傷期間的工資,工傷期間的工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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