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法,想請教問題,謝謝先

2024-12-31 12:15:03 字數 3022 閱讀 2971

1樓:帳號已登出

因為你的工作及解僱你的具體日期沒寫,所以簡單給你分析下。

1、加班費,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超過的時間要收加班費的,標準為正常工資的150%

2、法定節假日的3倍工資沒給你,08年以前每年10天法定節假日,08年以後每天11天的法定節假日。

3、社會保險,根據勞動法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4、經濟補償。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因為你的工作時間大部分應該在08年以前,所以只能用依照勞動法來賠償你08年以前工作的賠償金,08年以後的如果你工作過(肯定不滿6個月),可以領半個月的補償金。

上面第四條補償的前提條件是你們老闆的店裡有書面的規章制度寫明是曠工大於6天或者6天以內(在計算具體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開除員工。如果沒有書面的規章制度,那麼你們老闆應該沒有權利開除你,那麼你們老闆是過錯方,你就可以得到第四條所說的經濟賠償金,具體分析見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提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僅適用國有企業,不適用於其他所有制企業,如果你公司不是國有企業,則不必按此辦理,既使不夠15天,也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要在規章制度中作出相應規定才行。

2樓:網友

我好像記得是要賠償三個月的工資,然後還有什麼我可以要回的。

對,在《勞動合同法》裡面是有補償金的相關規定,即工作一年,用人單位就需要補償乙個月的工資,就像你所說的那樣即三個月工資。但你所提到的乙個細節就是「原因是我違反了勞動紀律,連續曠工一週」這很有可能得不到相應賠償,不過建議你控制情緒,跟老闆再好好談談,協商解決,畢竟被開除的原因在於自己身上,這個我不是在為老闆說話。

3樓:匿名使用者

年中沒有籤合同,也沒有交社保,這個是肯定不對的;

證據包括:勞動合同(這個最有用,但你沒有)、工作證、工號卡、工資單、工資卡、工作服裝衣帽、單位含你有名字的任何通知、兩名以上工友的證人證言……等等足以證明你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這些證據越多越好,越多的話說服力越強,問題越容易解決;

3、一般情況下,曠工好象是達到二週才可以開除的,你曠工一週應該達不到開除的程度,當然單位是可以扣工資等其它處罰的;

4、單位有權出臺勞動紀律,但應當合法,違反法律規定的紀律是無效的,即使是有效的勞動紀律也需要通知勞動者,如果從來沒有通知過你的話(憑證據說話),該紀律也是無效的;

5、如果沒有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的話,你的問題國家部門是沒有辦法幫你解決的,你只能去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碰碰運氣,不一定能幫你解決,但可以試試看;

6、建議你還是和老闆協商協商,看能不能解決,如果你沒有勞動關係證據的話,我覺得還是找電視臺是個最好的辦法,一方面現在電視臺喜歡找這個的事例,另一方面電視臺來了,錄下你和老闆的談判過程,這個本身就是老闆承認你是他員工的證據了。

求助相關法律知識人士解答一下該問題的勞動合同法!感謝

4樓:法治小築

你好!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關於實習,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

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作為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過程中發生因工受傷後產生經濟賠償糾紛。

實習期只適用於在校學生。如果不是學生,那就要在乙個月內與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實際上即便籤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另外,你參加培訓的費用要看**的培訓檔案的要求和單位的管理規定辦理。

5樓:指尖丶湛藍

未簽訂勞動合同違反勞動法,可以主張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部分和未繳納的社保費用。

培訓費用具體看當時與企業的約定。

關於《勞動合同法》2問,請求解答

6樓:小鷹

一、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已經說得很清楚了,「除」了那種情況(不低於原待遇),其它任何到期情況都是要付經濟補償的,自然包括單位主動不續簽的情況啦。

二、看公司辭退他的理由啦,如果是第46條規定的那些情形,則按照工作年限補償;如果是「合同到期」,則按照「分段計算」法,以2008年1月1日為界,分開計算,08年後的按照新法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7樓:我本無意去當官

一、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按照員工的實際年限支付。

8樓:網友

1、勞動合同期滿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要支付勞動者補償金;

2、 新《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如果員工在2004年入職,現在公司要辭退他,補償年限是按2004~2007年和2008~2010年分段計算;其中2004~2007年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計算。

9樓:網友

1、根據勞動合同法應當補償,補償數額是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你可以得到5個月工資的補償。

2、補償的期限是2004年——2010年。

懂勞動合同法的請進,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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