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這種約定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上的確有最低工作年限約定的規定,但是不是你這種情況。適用與一些比較特殊的行業和崗位,最典型大家了解的也最多的就是飛行員。前些年飛行員落跑的事情很多,每個飛行員離職都向原單位支付了大筆的違約金。
這個違約金是作為對飛行員培訓花費的補償。此外再就是向有些崗位需要用人單位培訓,而且培訓花費較大,最典型的就是技術員工派駐國外學習等等。這種情況下需要賠償用人單位培訓的開銷。
2樓:易屬兩儀
感覺是典型的霸王條款,但不知道合同的內容,另一方面也不是很專業,所以請你自己去針對勞動法看看,與單位所簽的合同是否合法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該合約是有效力的,但有關條款是無效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不滿一年違約金1000元有法律效力
屬於勞動合同的最低服務年限之違約責任約定
退還實習期工資不合法
違法勞動法及工資支付條例
相關培訓的費用退還是合理的
相關社保和因入職所支付的費用退還是不合理的
5樓:
實習的情況比較特殊,是否屬於勞動關係尚有爭議。如果屬於勞動合同肯定是無效約定的,反之的話。,「實習合同」屬於合同法範疇,受《合同法》和其他民事法規調整。
學生與單位訂立了實習合同又中途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應支付違約金;沒約定違約金的,應賠償單位的實際損失。違約金的數額如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適當減少。
6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約定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不需要遵守。
7樓:幫你幫你幫你
你這個名為實習協議,實為勞動合同,當然,還不知你協議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如果具備了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則應是勞動合同。實習一般是三方協議,即:學校、單位、實習生。
實習一般不會超過半年,沒有工資,你們約定了工資,而且是一年,所以,實質上是乙份勞動合同,單位以所謂實習協議的合法形式,掩蓋收取保證金、不簽勞動合同、不繳社會保險的非法的目的。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形式收取保證金。
8樓:明科律師
這種合約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設立本身就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權益。而且工資和因工作而獲得的其他收入,是勞動者應得的,不存在退還問題。
這個合約本身是不合法的,即使你籤了,也不能產生約束。
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月告知即可,沒有強制約定時間
勞動合同問題
9樓:微風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問題,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10樓:京城李律師
可到原學校查一下畢業派遣證。然後與接受派遣單位解除合約。即可。
11樓:
查一下畢業派遣證即可
可以解除合約的
12樓:
隨便找一家單位開個離職證明,並蓋章就可以了。
也就是你簡歷裡面寫的公司開出的證明,其實也可以隨便寫乙個,主要的是蓋章,實在沒辦法就做乙個咯!
13樓:匿名使用者
1、籤勞動合同,與戶口沒有太大的關係,有關係的只是:你是否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是否有解除合同的證明。
2、如果你沒有這證明:新單位在招用沒有與原單位解除合同的員工時,會與你一起承擔你違法離職對原單位造成的損失,新單位承擔的賠償比例會比你還大。
3、你所說的「先解除原單位勞動合同」,是否是你畢業時簽定的三方協議?如果是,到學校去查一下三方協議的記錄(學校應當有檔案),就可以知道當初是到哪個單位了。
另外,你畢業時的派遣證和報到證是到**的,單位就是**。
14樓:
難道你籤的合同沒有給你乙份嗎/
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15樓:匿名使用者
補充回答:
1、這世上不可能有兩全其美的事,既不得罪領導還有讓自己滿意、讓周圍的人看得過去。所以,想維護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撕破臉皮和領導爭,有時還可能會走上仲裁庭或法庭。
2、如果你不想得罪領導,就同意籤非全日制的,但後果可能是以後就一直要做非全日制的了,到時工資和福利是否會誰也難說。
3、如果堅持不想改合同:領導說原來簽錯了就錯了?單位內部的規定還大得過勞動法去?你也可以堅持不同意變更合同。
1、不管是全日制還是非全日制:只要是勞動合同就行,《勞動合同法》中確定能否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只問之前是否有勞動合同、不管全日制還是非全日制。
其實,《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法定形式,只有固定期限合同和非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合同三種。
2、其實你的理解存在誤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不只是「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一種,還可以適用「在同一單連續兩次簽定固定期限合同的」:按您所說,您之前已經與單位簽定過2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現在單位同意續簽合同,除非您自己同意仍然簽定固定期限合同的,單位就應當與您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了。
附:《勞動合同法》第14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6樓:周律師說
按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7樓:李永輝律師
您完全可以不同意他們的意見。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和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即便沒有勞動合同的,只要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法律也是保護的,因為你已經工作快滿十年了,按照規定,滿十年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所以您可以堅持不和單位重簽合同,並且應當收集儲存好您為用人單位工作的證據材料。
如果單位到期不和您簽訂勞動合同,您可以申請仲裁!
18樓:泠映爍山新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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