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用期之間解聘的問題

2024-12-30 10:25:43 字數 5528 閱讀 2536

1樓:穰問

1、試用期滿後,即使只過了一天,單位也不能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來解除勞動合同了;

2、退一步講,即使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來解除合同,單位也要有足夠的證據。

所以,如果你希望繼續在該單位工作,那麼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如果你不想在該單位工作了,那麼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賠償金相當於你1個月的工資。

維權方法:建議先協商,協商不成向勞動局投訴,投訴還不能解決的可以提起仲裁直至訴訟。

2樓:網友

勞動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限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你這種情況擺明了就是不想用你。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你這種情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條件,首先他沒有正當理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不知道你們有沒有簽訂書面合同。。。

可先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申訴,調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試用期解聘需要賠償嗎

3樓:朱楓

法律分析:視情況,約定的合法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或補償金。如果是不能解聘擅自解聘的,就要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試用期如何解聘員工

4樓:敏敏普法

用人單位可發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約定試用期也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簽訂勞動勞動合同後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企業試用期怎樣解聘員工的?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一、企業試用期如何解聘員工

在試用期內,企業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有兩種解除方式,一種是協商解除,另一種是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濫用試用期有哪些表返簡族現

濫用試用期,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等手段來規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律責任,是近年來一些企業存在的比較嚴重的問題。因為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定,職工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於在試用期,用人單位也就冠冕堂皇地壓低職工的工資待遇,更有的用人單位,特別是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中小型企業,在生產旺季大量招用職工,規定較長的試用期,而在試用期結束前一天解除勞咐培動合同。結合漏弊我們長期以來的辦案實踐,目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的違法現象主要集中在試用期過長、試用期不交納社保、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隨意解除合同等方面。而事實上,這些行為都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在試用期內,企業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有兩種解除方式,一種是協商解除,另一種是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

試用期解聘有補償嗎

5樓:覃永雄

一、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1、試用期內,如果證實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雖然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在試用期內辭退勞動者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也並未排除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兜底條款如帆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空橡族。」據此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導致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鬥弊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試用期解聘需要賠償嗎

6樓:律說律答

試用期解聘需不需要賠償,需要根據不同情形而定。在試用期內如果是因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是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過失,而用人單位辭退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上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虧鉛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銷悔激緩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解僱

7樓:洪斌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絕橋嚴重違反用模巨集餘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關於試用期被解聘

8樓:網友

答:1.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沒有賠償。

2.不需提前30日通知。

注意:.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與正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沒有太大區別,最大的區別就是試用期內解除多一條法定的理由,即由單位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你的說法應當可以排除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所以,單位要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與是否在試用期內無關。 那麼,單位就要有法定的解除理由,才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即你嚴重過失、不勝任工作等等。

理論上講,你完全可以不同意解除,要求繼續工作。

建議可以試圖於單位協商解除,條件你們雙方可以談,你可以要求單位補償你乙個半月的工資(有法定理由的解除一般可操作的賠償金有乙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加下工齡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如果單位同意,你也接受,可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公司這樣做也是合法的。 當然如果你們協商不成,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單位違法解除的賠償金(乙個月代通金+經濟補償*2),即兩個月的工資,不過要承擔訴訟的風險。

關於試用期辭職,關於試用期辭職的問題?

試用期走人簡單得多,轉正後手續會多些,但也不見得麻煩,看你自己怎麼對待。你現在的情況是辭職了,下乙份工作沒著落,自己的經濟狀況又不允許你長時間的處於無經濟收入的狀態下,我覺得你還是把自身的能力等綜合因素考慮好了再決定吧,因為個人情況不一樣,我們提建議也只是從我們的角度去考慮,未必適合你。就假如我現在...

急!!試用期勞動關係問題,急!!試用期勞動關係問題

從建立勞動關係起乙個月內必須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是要賠雙倍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的原因辭退,如異地調遷等,是要給經濟賠償的。勞動者在試用期經試用不合格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工資依然是需要支付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請問這份試用期合同有問題嗎,只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有效麼?

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有利於應聘者與企業在磨合期更好的雙向選擇。對企業來說,作為正式確立勞動關係的過渡期,有利於企業對應聘者進行合理的考察與核驗,以此判斷應聘者是否適合企業發展的需要,以此作出評估,確定企業和應聘者是否有繼續合作的可能性,以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但是,目前的法律環境,已經不允許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