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 -法律知識
1樓:劉曉剛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是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由***於2023年1月21日釋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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