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戚廣利
夫妻離婚前可以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進行協商,並且簽訂協議;
a男想增加乙個補充協議,如果b同意就可以簽訂,雙方簽字後就具有法律效力;
補充協議再增加一條,孩子到十歲(或者某一歲)後,由其決定跟隨父親或母親。這個是法律規定的,肯定具有法律效力。
協議裡要求孩子一年裡跟隨a住二個月,只要雙方同意簽字就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已經辦了離婚手續並籤了離婚協議,那麼再籤補充協議,不需要到民政局辦手續,一樣有法律效力。
2樓:匿名使用者
1、雙方簽訂補充協議限定b將來再婚的丈夫條件,不符合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則,即使雙方同意簽訂,該條款也是無效的。
2、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孩子到十歲(或者某一歲)後,由其決定跟隨父親或母親。也不完全符合婚姻法規定。孩子十歲就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決定自己跟父母一方生活,但如果一方有傳染病或不利於孩子成長,一方就不能跟孩子共同生活。
3、補充協議裡要求孩子一年裡跟隨a住二個月,雙方可以協商處理。
4、已經辦了離婚手續並籤了離婚協議,那麼再籤補充協議,不需要到民政局。雙方自行簽訂可以。雙方也可以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也可以到法律服務所辦理見證,也可以到律師事務所辦理律師見證。
建議為了孩子成長,雙方多溝通,多協商,把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
供你參考!
離婚補充協議書怎麼寫
3樓:華律網
協議離婚怎麼寫協議書?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十﹑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另外還需要注意:
第一,網上的離婚協議範本僅是參考,不能完全照搬。要想離婚協議最終能實際解決您的具體問題,還要對「範本」進行補充和修改。第二,寫離婚協議時要盡量細化。
離婚協議的具體內容要盡量細化,對約定事項規定得越清楚就越能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糾紛。第三,不要輕易變更或重寫離婚協議書。不要因為離婚期間的思想波動,或由於一方隨意的要求而變更或推翻已有的離婚協議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4樓:東部建設
如果前面協議都提到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償還,說明這份協議寫得比較周到,但是,需要補充的可能只有子女讀大學時與平時身體不舒服的費用開支,也就是另行協商就可以了;
5樓:首都律師網
和普通協議書寫的要求一樣。注意,協議中不可以有與法律違背的約定,否則是無效的。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從內容看:雙方必須明確是自願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需表達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的處理意見。從形式看:
雙方需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並且需要在婚姻登記員前進行簽名;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必須清晰可變,不得私自塗改。
7樓:玉兔愛狼
怎麼寫都行,關鍵是寫完讓律師看一下,有需要可以給我發私信。
離婚後補充協議有效嗎
8樓:蘇木槿華
一、離婚後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效,具體要根據協議的內容來判定。
1、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是關於婚姻狀況的約定,即雙方雖然經法定程式辦理了離婚,但又在事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然是「夫妻」關係的,也就是所謂的假離婚,則該補充協議無效。
2、如果補充協議是針對小孩撫養費、財產分割等方面的,則屬於雙方行使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處分權,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
二、根據《合同法》規定:
1、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補充協議。
2、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內容在剔除合同無效的情形下簽定的補充協議當屬有效。
9樓:網友
這個補充協議是對什麼的?如果是婚姻協議效力的,恐怕是沒有效力的;但如果是對子女撫養、財產等問題的補充協議當然是可以的!
10樓:魯步昭懿
離婚後補寫的協議無效。協議離婚時,就應當提交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需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方可辦理離婚登記。也就是在辦理離婚登記時的離婚協議才是有效的,之後補的無法對抗已經登記的。
法律依據:根據2023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1樓:
親…可以簽署補充協議哦…具體情況建議你找專業律師資訊哦。
(離婚)補充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2樓:超絕至精
1、離婚補充協議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2、後來的補充協議,只要是雙方自願協商簽定的,那麼對夫妻雙方肯定是有約束力的;
3、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應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
4、只不過,經過民政部門備案的協議,在效力上確實會比私下達成的效力高。
5、但這僅僅體現在對外的效力上,而對內效力,也就是夫妻前的效力應該是一致的,因為不涉及到保護利害關係第三人的問題。
6、可以拿著此補充協議共同到民政局,說明情況之後,把原協議撤回,重新簽訂協議即可,大可不必跑去辦什麼公證。
13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協議書。
男方:張浩,2023年11月生,漢族,海員職業。戶口所在地紅橋區桃花園東里11號樓2門104號。現住北辰柳城小區2號樓1門504號。
女方:代紅磊,2023年8月生,漢族,天津八十中學教師。戶口所在地紅橋區桃花園東里11號樓2門104號。現住北辰柳城小區2號樓1門504號。
男女雙方於2023年結婚,2023年1月生一女孩取名張啟玥,現就離婚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遵照執行:
1、因夫妻感情破裂,男女雙方都同意離婚。
2、婚生女張啟玥跟隨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給付撫育費500元,以現金形式月初給付,女方應向男方出具收條;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女兒姓名;女方保證男方在休假期間每月至少探望女兒兩次,由男方負責接送。
3、雙方婚後主要共同財產包括:柳城小區現住房75平公尺,估價48萬元;南戴河鑫海苑房產45平公尺(另附帶22平公尺下房一間),估價13萬元;南戴河避暑花園房產一套31平公尺,估價9萬元。房產估價總值70萬元。
共同財產還包括:雙方住房公積金;雙方醫療保險;婚生女張啟玥的保險;雙方的工資存摺上的存款。
經協商,北辰柳城小區現住房歸男方所有,南戴河兩套住房歸女方所有,男方一次性補償女方現金13萬元。原室內用具歸房屋所有人所有。個人衣服歸各自所有,個人的用品用具歸各自所有。
婚生女張啟玥的保險歸女方所有。個人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及工資餘額歸各自所有。雙方婚前各自的財物歸各自所有。
無共同債務。別無其他爭議。
4、夫妻雙方不存在生活困難需要幫助的情況。
5、此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持乙份,交婚姻登記機關乙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男方: (簽字,按手印) 女方: (簽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4樓:水月千年
公證處不會辦理,因為你們在民政局存檔的只有前乙份,而補充協議民政局應該不會讓你們存檔,因為你們已經離婚了,後面的離婚協議就不管了,只會存檔你們離婚時的那乙份。後乙份的法律效力是有的,但並不足以讓公證處給你們辦理公證,如果你們起訴到法院則可以做為有效力的證據,證明雙方的分割意願。
本人意見如下:如果雙方都同意,直接去房管局把兩套房子過戶到各自名下。如果房管局說不行或者有一方不同意,則直接起訴到法院,雙方可以調解或由法院判決(補充協議有效),然後憑調解書或判決書去房管局辦理過戶。
不用辦公證了,公證哪有房產證上的名字有效呢,為免日後產生新糾紛,直接現在把房產過戶至各人名下吧。
15樓:愛公尺多
只要雙方簽字了就有效,但是離婚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最好去法院起訴離婚。
16樓:白天馨香
如果感到不踏實的話,可以到法院請求確認協議,法院製作出調解書,就會具有強制執行力。對方不履行協議內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協議書則不行。
而且協議書過兩年之後,如果不經法院確認,法律由不再保護。
17樓:人生的天與地
你倆是不是已經辦理完了離婚手續?要不協議書能存到民政局檔案?這不是沒事找事,不用管那個,你倆簽訂乙個個人無償贈與合同,就是把那套房子無償贈與給你,這就什麼事也沒有了,直接就辦產權過戶手續,比買賣的收費少得多。
18樓:劉刈律師
從法律上講你們辦理離婚手續後離婚協議生效,房產沒人一套,如果你前夫把自己所有的房產給你那麼屬於贈與法律關係,只能辦理贈予公證。如果覺得很麻煩建議你們復婚後再辦理離婚。
19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補充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在補充協議中寫一句話,如本補充協議與原協議中有相矛盾的地方,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2.重要的不是協議或補充協議怎麼寫,重要的是,馬上去過戶。把房子都過戶到女方名下,到時反正是男方自願過戶的。
21樓:養高岑
離婚時簽的協議沒撤了。又補簽了協議那個有效。
22樓:京朝大尉
辦理過戶手續就是了,多此一舉。
2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訴訟解決。
參考內容。
24樓:找法網
離婚協議的補充協議和離婚協議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衝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簽訂合同之後,發現內容還需補充的,可以擬定合同補充協議。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六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不明時的履行。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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