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員工盡到法定的義務(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有競業禁止協議的,遵守相關協議;有培訓協議的,遵守培訓協議的違約賠償等),員工就可以辭職。這不是用人單位同意不同意的問題,而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自由選擇權。
2、不合法。因為用人單位在作出處罰決定時,勞動關係已經依法解除,這樣用人單位就無權作出此決定。
3、賠償要求不合法。
沒時間,回來再補充
2樓:匿名使用者
2000-3000字太多了,我建議你把《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種關於合同解除的條款都讀一下,我大略的把問題的主幹回答一下,其餘的你自己寫吧!
1、需要,因為這份合同是2023年1月簽訂的,那麼它不適用於新的《勞動合同法》,而《勞動法》規定辭職需要經過用人單位批准。
2、「未經公司同意,擅自離職並且連續曠工超過15日即除名」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規定,那就是合法的
3、如果王某的所作所為對公司形成了經濟損失的話,應該賠償。如果沒有造成經濟損失,要求賠償損失不合法,因為合同裡沒有限制約定
3樓:連雲港孫律師
1.不需要,只是要提前乙個月告知。
2.王某已經辭職,就不存在開除的問題。
3.王某需證明自己提出過辭職,不然程式不合法,公司可以要求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3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沒有簽訂保密協議和培訓費用,勞動者不需要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2合法-《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企業不能對員工除名
1不需要--試用期只要提前3天通知,非試用期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行
勞動法案例解析幫幫忙吧,有關勞動法的案例分析,請高手幫忙
1 公司無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只有出現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方可單方面解除處在孕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本案例中,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已違反了第四十二條規定。2 公司如下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 a 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求助 懂勞動法的請進,急急急,懂勞動法或者律師請進,求助,求助
應該工作每滿一年賠乙個月,勞動仲裁相當費精力,如果賠償的差不多我建議不要走司法程式,本人曾打過幾次勞動官司,深有體會 不要相信理論性的說法,現實畢竟是現實,如果需要幫助可以加我 先回答你的第二個問題 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
急求經濟法案例分析答案,經濟法案例分析答案!!急求!!考試急用!!謝謝!!
這個是什麼經濟法,我只學過初級的,這個不是太懂 經濟法案例分析答案!急求!考試急用!謝謝!1 有效bai 內部協議不du能對外,因此他不能對抗善意第三zhi人,該協議僅對內dao部內的兩人有約束力,對容第三人無約束力。2 優先清償的是有擔保的債權,他沒有 如果我沒看漏 還有清算組的費用,也沒有。也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