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案例解析幫幫忙吧,有關勞動法的案例分析,請高手幫忙

2022-08-11 21:40:02 字數 5185 閱讀 8397

1樓:戲鴻博

(1)、公司無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原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只有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方可單方面解除處在孕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本案例中,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已違反了第四十二條規定。

(2)、公司如下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

a、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按規定應在乙個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b、產前檢查請假按病假計發工資,按規定應按正常工作時間計發工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不過,請假人有義務提供20天產前檢查請假合理的證明);

c、違法單方面解除與孕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d、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未以書面方式通知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e、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未將理由事先通知工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

(3)、李茜可提出如下仲裁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當全部予以支付:

a、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八條,要求公司恢復工作,按正常工資標準支付被動離職期間的的工資;

b、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要求公司與本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多支付一倍自入職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的工資。

c、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要求公司補發懷孕檢查請假20天正常工資與病假工資的差額。

2樓:牆腳摘紅杏

1、對於你的問題,懷孕期間公司不能解除該員工的勞動關係,依據:《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違反了:《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仲裁請求:可以主張入職第二個月起的二倍工資、補發被公司剋扣的工資、維護勞動關係補簽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如果證據確實、事實清楚的話,仲裁委員會會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3樓:匿名使用者

很明顯可以看出公司有不籤勞動合同的主觀故意。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李茜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可以要求巨集潤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支付2023年12月到2023年4月的雙倍工資,並且要求公司補簽勞動合同。至於託人情錄取已經不是很重要了。

4樓:匿名使用者

(1)公司無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李茜在公司工作了5個月,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並且超過乙個月未和李茜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既然存在勞動關係,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得解除勞動關係。

(2)超過期限未和李茜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按照病假支付李茜懷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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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駝絨色特

【案例】小李託親戚找朋友好不容易進了一家公司,當時沒有簽合同,進去後幹的活很雜,工作崗位不固定,每個月領的工資也不一樣。一年後,他多次與公司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想把工作崗位、內容、工資等各方面固定下來,可公司總是以「我們需要的就是乙個能幹雜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資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幹就另謀高就」等各種理由予以推託。結果,他幹了一年多,合同也沒簽成。

後來公司換了個老闆,一上任就把他辭退了。

【解析】《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未規定法律責任方面的保障條款。為此,《勞動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辭退他是違法的,因為公司實際上與他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樓:

1.試用期約定7個月違法,最高不得超過6個月。

2.要求女職工不得懷孕的規定屬於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3.對於懷孕女職工,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違法,侵害了在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由小張向勞動部門申訴,要求單位支付小張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的賠償金。

7樓:

試用期是在合同期內的,你的情況沒簽,應當2倍工資用人單位不得擅自約定解除條件,不合法,只有達到法定解除條件時才能解除。

具體參見《勞動合同法》39 40 41條。

程式上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然後可以到法院起訴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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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中是否有約定嚴重違反公司規定包括什麼嘛?如果有明確約定或有直接證據證明朱某違反公司條列和影響公司形象的。那麼仲裁對企業比較有利

如果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員工違法違紀,那麼企業準備好付補償金吧

9樓:中顧網推薦律師

1、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不需要支付補償金,因為不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

2.不必。

11樓:匿名使用者

給200分幫你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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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匿名使用者

吳運鐸中國的「保爾·柯察金」-- 吳運鐸

《把一切獻給黨》,是一部在20世紀50年代就膾炙人口的自傳體**,寫的是乙個普通工人成長為無產階級優秀戰士的感人故事。它問世以來,不僅在我國多次再版,影響了幾代人,而且被譯成七種文字,在國外廣為流傳。這本書的主人公和作者,就是中國抗日戰爭時期革命根據地兵工事業的開拓者、新中國第一代工人作家吳運鐸。

吳運鐸,2023年生,祖籍湖北武漢,生於江西萍鄉。早年曾在安源煤礦當礦工。全國抗戰爆發後,吳運鐸不遠千里,奔向皖南雲嶺,2023年參加新四軍,2023年加入中國共產黨。

歷任新四軍司令部修械所車間主任,淮南根據地子彈廠廠長、軍工部副部長,華中軍工處炮彈廠廠長,大連聯合兵工企業引信廠廠長,株洲兵工廠廠長,中南兵工局第二副局長,機械科學研究院副總工程師,五機部科學研究院副院長、顧問等職。是全國總工會第

八、九、十屆執行委員,第三屆共青團**委員。他心繫兵工,為人民兵工事業無私奉獻。在淮南根據地時因陋就簡,帶領職工自製土裝置,擴大了槍彈生產。

還主持設計研製成功槍榴筒,參與設計製造37公釐平射炮以及定時、踏火等各種地雷,為提高部隊火力做出了貢獻。在生產與研製**彈藥中多次負傷,失去了左眼,左手、右腿致殘,經過20餘次手術,身上還留有幾十處彈片沒有取出,仍以頑強毅力戰勝傷殘,堅持戰鬥在生產第一線。他說:

「只要我活著一天,我一定為黨為人民工作一天。」2023年10月,**人民**政務院和全國總工會授予他特邀全國勞動模範稱號,並將他譽為中國的「保爾·柯察金」。

吳運鐸是一名真正把一切獻給黨的人。離休之後,他應邀擔任京、津、滬好幾所工讀學校的名譽校長、許多中小學的校外輔導員和一些刊物、群眾團體的顧問,2023年5月2日於北京病逝。

13樓:匿名使用者

39、(1)「甲公司與王某何時建立了勞動關係,為什麼?」:勞動關係從2023年11月2日建立,因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2)「公司能否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為什麼?」:不能。

因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此問也最好不做。當時應適用勞動法,但現在只能適用勞動合同法了)的規定:不能勝任工作,應先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適應調整後的工作的,才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3)「王某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與公司達成的和解協議,為什麼」?:不能,因為這份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4)「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王某提起的訴訟?」:應當受理。因為雖然勞動爭議仲裁前置,但仲裁委不予受理,法院應查明是否超過仲裁期限。(此點還有疑義)

(說明:我認為你再作這題對你沒有好處、只有壞處,理由是:勞動仲裁的時限已經修改,以後考試不會再去考已經被修改、作廢的條款內容,而繼續作這題會給你心裡留下乙個錯誤的印象,導致正式考試時出錯。

40、(1)「若劉某接受培訓後回廠工作。工作2年後,劉某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劉某最多應當承擔多少違約金?劉某是否還應退回培訓期間的工資?

為什麼?」:應承擔3年的違約金,共一萬二。

培訓期間的工資不退還:因為那是勞動報酬、是員工應得的。

(2)「若劉某接受培訓後未回廠工作,而是去了另一家公司。因為劉某的不辭而別給該廠帶來損失5萬元。該廠除請求劉某支付2萬元違約金外,能不能請求劉某賠償損失,為什麼? 」:

可以。劉某承擔違約金2萬元是基於服務期違約的約定,劉某不依法辭職,應當承擔給單位造成的實際損失。

41、(1)「李某與該科研所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勞動法律關係還是勞務關係?」:我認為是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

(2)「結合本案說明勞動法律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和單位之間存在隸屬關係、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與勞動者本人沒有關係。而在勞務關係中:

提供勞務的一方通常以本人的名義從事勞務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而且與對方沒有隸屬關係、不必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自己的安排使用自己的工具的方法獨立完成工作內容並獲取報酬。

(3)「法院對本案的處理程式是否正確,為什麼?」:不正確。

因為李某與某科研所之間的關係應是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不適用勞動關係中的勞動爭議仲裁程式前置,應屬於法院的受理範圍。

《勞動法》案例,求助

1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員工盡到法定的義務 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 有競業禁止協議的,遵守相關協議 有培訓協議的,遵守培訓協議的違約賠償等 員工就可以辭職。這不是用人單位同意不同意的問題,而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自由選擇權。2 不合法。因為用人單位在作出處罰決定時,勞動關係已經...

新勞動法,快幫幫忙呀!我不懂法律

我的親戚在煤礦工作10多年了,可以要求與煤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盡快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與煤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並可以自2008年2月起要求雙倍支付工資。入職時候有沒有相關證明性的材料?如果被減員了,可以去當地的勞動部門尋求幫助,勞動仲裁判決基本都是傾向勞動者的.不能...

大神,,幫幫忙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 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 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