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勞動法律問題,我想諮詢勞動法方面得問題

2022-08-18 11:05:02 字數 5988 閱讀 4539

1樓:千不知萬知

這種比較難!其他朋友們說的我認為都比較死板,法律上雖然是這麼說,可這種農村私自經營的小作坊很難按照勞動法什麼的辦,即便當地法院也不一定能判『勞動企業』承擔全部責任!

說白了,人吃五穀雜糧沒有不生病的,老年人更容易發病,怎麼可能因為你發病就算是『工傷』呢!而且又是老人!

這裡面可能會有違法用工的問題,但違法用工也絕不會錯到承擔老年人發病的責任。

從醫療方面看,老人病情嚴重,不一定是發病後到醫院的時間耽誤了,可能恰恰相反,腦淤血發病應該讓病人平躺安靜,由醫生來救治,老人在路上顛簸,可能是病情嚴重的主要原因。當然,也可能就是「 不行了」,總之,這種老年病,與工傷無關。樓主若按其他人說的不會得到任何期望的結果,反而要搭上時間和費用!

我個人建議,和那個廠子老闆協商一下,作為幹活的地方,可以多說給予些經濟補助。

就你提問,養鴨廠的責任只可能有違法用工問題,工商機關可以處罰該廠,按當地標準補發老人的強制保險補貼(可能沒多少錢)如果老人歲數超過了55,可能也不能補。象這種只能屬於臨時僱傭關係,不能按單純的勞動法處理。僱傭關係就是僱傭幹了活就給約定的錢。

期間勞動安全要負全責,樓主所說不是勞動安全事故,是雇員自身發病。

2樓:律師馬紅梅

你好:如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送去醫院救治,沒有造成死亡後果的,按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處理,職工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卻不能請求工傷事故損害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養鴨廠要負全部責任,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

我想諮詢勞動法方面得問題 5

4樓:貝貝貝貝貝貝狗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辭退員工的,建議勞動者直接申請仲裁解決。根據《勞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或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單位未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可要求支付乙個月工資。

而且本案中的公司故意轉移工作的做法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既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能擅自改變約定的工作和應付工資,建議辭職並申請勞動仲裁獲得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樓:律立方

不合理。單位變相降薪違法,如果沒有勞動合同,需要你收集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可以要求單位按照原薪資待遇發放。

6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隨意降低工資的行為顯然違法,但是這個並不是你面臨的最重要問題。

最重要的是,你目前有維權的權利,但是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時,有無證據證明給你降低工資。如有,可申請仲裁維權。

7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問我請了三個月病假,病假到期了,還要做一次手術怎麼辦

8樓:貧血去

這個諮詢不完全的,到新華書店買一本,黃色封面的那種

諮詢一下法律方面的問題,勞動法!

9樓:匿名使用者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其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包含公司地點搬遷,因此,如果你無法繼續履行原合同,可以找單位協商補償事宜,勞動法強調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及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在這建議將訴求交給工會代表與公司平等協商,如果工會代表不能代表所有當事勞動者,則可選幾個員工代表直接與公司協商!

10樓:網友染兮

協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滿一年補乙個月。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違反合同約定,要給你們解除合同的話,你們可以得到賠償金的。但是現在公司住所變更,並不是無故給你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公司有違反合同法的問題。所以你想要拿到賠償應該不好弄。

12樓:歐陽芳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執行

13樓:知路浪人

你的公司並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所以無法獲得賠償的。畢竟公司並沒有主動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諮詢,法律疑問諮詢? 20

14樓:edison大哥

具體要看勞動合同怎麼規定,

若合同沒規定具體什麼情況

下扣工資,亂扣工資就違法。

即便員工犯了錯誤要扣工資,

扣工資不得超過當月的20%。

而且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

可以打勞動局**12333舉報

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

—————————————————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法律問題可以諮詢法律援助**12348,如果是勞動保障的問題可以諮詢12333;或者直接前往法律援助大廳或者人社部門進行諮詢。

16樓:匿名使用者

金額太小,報警一般不會受理。如果車間主任說工件已經報廢,也就不存在毀壞一說了

17樓:玉旎機昊

你好,對你們的情況可以找單位要求明確的工作時間以及待遇,加班的計算等,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同行業的標準計算

我有個勞動法律問題要諮詢

18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最好還是簽合同的,如果1年後單位不與你簽合同,至少要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你,並且付你違約金,如果不合你簽合同而你又繼續在單位工作,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即便沒有合同,你在法律上也是受保護的,這點你要知道的。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 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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