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大家諮詢乙個勞動法的問題,先謝謝了!

2023-03-12 15:50:02 字數 5582 閱讀 2779

1樓:legal51易法通

易法通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作工作區域, 公司調動你工作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 即使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應以實際履行地為準,公司調動你工作也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因此,如果你不同意,可以拒絕。單位若堅決將你調到區縣,屬於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你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2樓:戚廣利

主要在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上下功夫。

如果你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在城區,以後又調到區縣去。可以公司違約為由,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支付賠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崗位以及就職的地方,隨便把你調到區縣就是違約,你因其違約被迫辭職,單位依舊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另外,如果區縣和你現在的工作地點差距很大,屬於合同的變更,應在平等協商的前提下變更,否則是違法的。你不同意而辭職,視同前一種情況。

山東律師 。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調動工作崗位必須徵得當事人同意方可,如果合同上明確有標註工作崗位(或工作區域)的一旦公司調動工作崗位而當事人不願意接受的,當事人可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並要求賠償。如果在勞動合同上沒有約定工作崗位(或工作區域)的,則自己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也可向公司提出終止合同並要求賠償,如果公司不支援賠償可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5樓:酒酒館

好好開除人家幹嘛。

6樓:網友

除非有嚴重的違紀問題。

有關於勞動法的問題,有知道的朋友請幫幫我。謝謝!

7樓:

您好!根據《bai

勞動合同法》及其《實du施條例》規定zhi,企業自dao用工之日起1年內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專合同的,屬自年滿一年後視為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且要自用工第乙個月的下月起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

你所說的情況我很了解,但是如果要申請勞動仲裁或者之後去法院起訴的話都是講證據的。

2、或者找一些工作上與你打過交道的人作證人,最好是你們公司的同事。

另外至於借條記載的債務,建議你主張從你工資裡扣除就是了。

以上意見供參考。

8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想法收集證據,證明你與公司之間有勞動合同關係,然後拿著證據和老總協商解決,如沒有達成協議,建議申請勞動仲裁。

9樓:lingo郭

真是麻煩啊,要維護自己的權利,你就要找法律了。去諮詢一下律師吧。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辦法,你們的關係很複雜,勞動僱傭關係是明確的,但是你要求賠償沒有確切的依據就是法律上承認的證據,比如合同,工資證明,考勤記錄,打官司,贏的機會幾乎沒有。

11樓:山野柴胡

【臨時工 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回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答發〈1996〉238號第一條規定:《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

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福利待遇。

12樓:上海法律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抄題,律襲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請大家幫幫忙!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14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1月1日起實行的《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1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的那單位瞎忽悠人的。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諮詢各位,請大家幫幫忙~~~~~~~~~~!

16樓: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效為1年,自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被侵犯日起。超出1年,仲裁處不會受理,若轉而向法院起訴,法院確定超期後會駁回起訴。但「知道權利被侵犯」日怎麼算,比較靈活。

2.應補足欠付的加班工資。加班工資以你8小時的每小時工資1.

5倍算3.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都可領失業金。違反勞動紀律被開除等除外4.

滿1年後即享有年休假,10年以下5天/年5.同2

6.同1

17樓:非蔻

建議你自己網上搜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監察 仲裁相關法規 沒有多少內容的,自己花點時間。

請問一下勞動法裡面的一些問題!

18樓:匿名使用者

就你提供的描述,個人給你提出意見如下:

1、去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給付從第二個月至一年期滿的雙倍工資,以及拖欠勞動報酬;

2、如果未繳納保險,去社保部門投訴舉報,要求補繳保險;

3、對於房租,應當依法進行給付,畢竟雖然老闆過錯在先,你無實際勞動關係後持續佔用,侵犯老闆的合法所有權。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有疑問請追問。

懂勞動法的幫忙解答乙個問題,跪謝了! 100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說法是正確的。

合同到期,如果是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就需要進行補償。補償標準是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補償。

這是勞動合同法明確的規定。

如果企業不按照這個規定執行,那麼員工可以向當地(縣一級)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直接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舉報與仲裁都是免費的。

但是對於這種無良企業,員工要在尋找一些企業的違法證據,多提出仲裁主張。以進行維權。

例如加班費,例如帶薪年休假,例如社保繳納,例如公積金繳納,例如職業病防治等等。

20樓:開飛機的l舒克

不要辦理離職手續,如果你辦了離職,那就無法要求補償金了。

21樓:資料不詳

不可以要求補償金,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雙方互不負違約責任,也就不存在補償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又根據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以你單位是完全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的。供參考。

22樓:hello饒舌

您好,被離職不是您主觀意願,可以申請賠償的,只要有強制離職證據,我是律師。

2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與員工繼續簽合同,如果已經全額支付了勞動報酬,津貼等,已經互不相欠,不存在賠償問題;如果沒有到期,經營困難,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支付乙個月的補償金解除合同;不繼續簽訂合同是有原因的,可能是事情已經做完完工,個別不是百年老店,沒有新的專案訂單,機器老化報廢,銀行已不再貸款,市場已經飽和,廠房租約到期,使命已經完成要解散各股東退出轉行。每天工作計時或計件,加班費已經支付了,勞動給予了報酬,沒有產生虧欠你的,也就不存在賠償,應該沒有爭議;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勞動光榮,不要去想天上掉餡餅。

勞動法問題,請大神幫忙回答一下,謝謝 50

24樓:網友

這得看你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了,如果簽訂了超過一年就屬於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雙倍工資的補償。各地的政策也不一樣,具體的得問當地勞人局。

《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第十條、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乙個月內簽訂書面合同;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對於雙倍工資的計算,需注意:

雙倍工資」不是從未簽合同當月開始計算。「雙倍工資」支付的時間是從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因為法律給用人單位乙個月的「緩衝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最多是十乙個月。

關於勞動法問題,懂得來幫幫忙啊!

2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1、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跨國家或地區變更工作地點(或多個地點),不視為甲方違反合同,」這一條就要你的命,公司想讓你幹什麼你必須無條件的服從,不然你就違反了公司的規定!

2、乙方理解和認同甲方跨地區分散經營的特點,願意配合甲方經營需要而進行的跨地區調動或國外派駐。同時,甲方視情形提供異地安家搬遷等協助。意思是告訴你,公司幫不幫你們由公司自己說的算!

3、乙方的薪資關係所在地為 深圳 , 除該地點外,工作地點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及關聯企業投資各地的工業園區,據點等所在地或臨時派駐/出差地。深圳以外的工作地點,工資多少公司不管的!

26樓:預約明天

問題不是很大。

勞動合同法裡有明確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必須同工同酬,意思是同一崗位,同等薪資。

第一條裡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及工作內容,還有工作地點,這本來就不合法,所以籤了也沒有關係,回頭如果打仲裁,這條是可以不做考量的。

第二,第一條裡還提到經過協商變更合同主體,這更加錯誤,勞動合同法裡規定,主體是堅決不可以改變的。

所以第一條可以不用看,如果真打勞動官司,第一條就是廢的,可以看做無效內容,不用管它,因為不合法。

第二條就有問題了,意思是你願意跟這公司搬家,並協助搬家,關於這個,你要看清楚你們公司的勞動合同,有沒有寫工作地點,如果有,就要按照工作地點來執行,不能輕易改變,如果改變是需要經過你同意並確認簽字的,如果你不同意他是不可以強迫你跟著公司搬家的。

以上,希望能幫到你。

27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是為了避免以後搬遷,員工不願前往可能帶來的經濟補償。

2、公司規定以上條款的好處及對你的壞處:如果員工簽了,那麼以後公司要搬遷的話,要麼你去,要麼你就不去,如果你不去的話,公司可以將你按曠工處理,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經濟補償。

3、公司不規定以上條款的壞處及對你的好處:如果公司不規定這些條款,那麼公司搬遷的話,你不去,公司不能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又不能將你按曠工處理,只能辭退你,那麼就會牽涉到經濟補償。

28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第一條的意思就是說廠裡想讓你做什麼工作、想讓你去**工作你都得去;

第二條就是甲方讓你去外地或者國外工作,你也得去。

問大家關於勞動法的問題,問大家乙個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你好,根據你的問題,針對性的扼要回答如下幾點 一 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存在的問題有 1 不批准病假 根據勞動部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動者依法最少享受有3個月病假,而且視情況可以延長 2 以你請病假為由,辭退你。公司與員工解除合同應該有法定的理由,否則違法解除合同要承擔雙倍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有規定工作滿一年就要多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嗎?

那是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

勞動法乙個月加班一佰多個小時違法嗎,違不違法

乙個月加班一佰多個小時違法。法律分析每月加班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所以,要是每月加班時間累計超過了36個小時的,就是違反了相關的法律。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