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但公司未發放是否等同於未簽勞動合同呢

2022-03-01 21:05:14 字數 4300 閱讀 8562

1樓:安徽律師團1團

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不一定要勞動合同,只要你有證據間接證明也可。工資卡、打卡記錄、蓋章的請假條、廠服廠牌等。實在沒有你可以在仲裁的時候要求單位提供你們已簽訂的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你就是申請勞動仲裁,也沒有勝算,因為你已經和單位籤勞動合同了,雖然單位沒有給你,但是在《勞動合同法》上並沒有明確說,勞動合同不給職工本人會有什麼樣的懲罰。

另外你要求雙倍工資的補償也不可以,因為單位已經和你籤勞動合同了。

3樓:擱淺的士多啤梨

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給勞動者乙份,但是現在很多單位都不給,當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單位就拿出勞動合同來了。這種行為確實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但是相關的違法責任沒有確定。這種違法行為只能是在職期間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要求用人單位給勞動者乙份勞動合同,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應當改正,不改正的,才能按責令不改進行處罰。

但是不等同於未簽勞動合同,不能要求二倍工資賠償,因為沒有法律依據。

4樓:小兔公尺公尺愛美

等於是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由於沒有發放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損失的,應當付相當的法律責任,尋求理賠!《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不一定要勞動合同,只要你有證據間接證明也可。工資卡、打卡記錄、蓋章的請假條、廠服廠牌等。如果向勞動單位索要,單位沒有給你的,應該向先相關部門要求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工資和社保照發,算不算違法?

5樓:職場spring老師

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工資和社保照發,算違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82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7樓:熊貓還是咬我

公司發給你工資是不違法的 - -!

但是確定勞動關係超過乙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就是違反勞動法。

社保是公司代扣代繳的

如果不幫你繳,而以工資形式發現金給你,這個行為也是違反勞動法的

8樓:勞動法律法規

把社保費發到你工資裡面是沒有意義的,假如到勞動仲裁委那裡,你做多少個月就得補多少個月的社保給你。

超過乙個月不和你簽訂合同都必須支付多乙個月的工資給你。

9樓:職場不迷糊

回答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不把合同給員工屬於違法行為。

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為由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和補繳社保。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對我回答滿意的話,麻煩給個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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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風生水起

我從2023年9月份開始上班到2023年7月份,沒有跟我簽訂勞動合同社保都沒有,我該怎麼辦,怎樣補償我,

我和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沒有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請問?

11樓: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智財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由於立法對競業限制的主體問題沒有規定,可能出現競業限制的主體範圍過寬的現象。從而導致用人單位不論員工從事何種崗位、是何種文化程度以及是否接觸到商業秘密,均一律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那麼這種做法就明顯不妥。

這使得用人單位對其利益不會造成威脅和損害的人員也給予了競業限制,既損害了他們的勞動權利,支付了不必要的經濟補償,增加企業的成本。 為避免這種狀況,如果勞動者是一般員工,在工作中不可能也不會接觸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則企業無必要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應當只選擇那些接觸、了解或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及其高階管理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就可以達到保護企業核心秘密和經營利益的目的。

根據2023年6月29日人大常委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你的工資連最低工資標準都不到,估計是該公司裡的一般員工。

所以公司與你簽訂競業條款是不合理的。

12樓:matt子模

籤了就有效!

就看想不想追究,想就有效,打官司你就輸!

至於因為沒有按照最低發放工資的問題,你沒有提起仲裁就是你預設這一事實!國家沒有時間和精力來監控每個人的工資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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