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書簽字了,還可以反悔嗎

2022-01-02 23:40:56 字數 5829 閱讀 7927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仲裁調解書簽字後,不可以再反悔。

勞動仲裁調解書系仲裁委在處理勞動爭議過程中依法對雙方的爭議進行調解,並且是在合法且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經調解達成協議,仲裁調解書一經送達雙方,仲裁調解書即生效。,不能再反悔。

法律規定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2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必須在收到調解書規定的時間內提出。

3樓:夜幕唱情哥

我國法律傾向「更好的促進經濟發展」,其實也就是「效率」,換句話說就是「一切從簡」,仲裁就是為了省事方便搞的一種制度,不像歐美法系講究「公平正義」,所有,你要有證據證明簽字是出於一種顯示公平、非自己真實意思表示,你就可以反悔,前提是你要能證明。

4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簽字了就不能反悔,法律規定的! 簽字前可以!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反悔了。此案已了結。

你好請問勞動仲裁調解書雙方簽字之後還能反悔嗎?有沒有其他救濟途徑如法院起訴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反悔。沒有其它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的內容包括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由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並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請求再次申請仲裁。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調解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8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在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後依法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再反悔。除非送達時反悔不簽收,調解書依法不生效。

與公司的勞動爭議糾紛經仲裁委調解達成協議,並由雙方簽收了調解書,該調解書已依法生效。雙方均有按調解約定全面履行的義務。公司簽收後反悔不履行是不對的。

按《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1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樓:仗義執言張律師

不能反悔,法院只管強制執行。

除非仲裁調解條款嚴重違法或你本人有重大誤解或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仲裁程式違法。可以通過法院別樣解決。

8樓:匿名使用者

簽字後調解書即生效,不能反悔了。

縱橫法律網 丁勝律師

9樓:韓飛律師

雙方簽字就生效了,不能反悔哦!

民事訴訟法,你去看看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反悔。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11樓:仁鶯語

我就愛這種不登陸就能回答問題的

反正又不用負責,就當討論了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這條法律,未送達的調解書沒有法律效力,就算簽字也是一樣因此可在送達之前進行救濟,比如證明意思表示不真實等等

12樓:勞動案件專家

可以反悔,在送達調解書之前

已經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書上簽字,還能反悔嗎

13樓:誠心為您諮詢

已經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書上簽字,就不能反悔了,因為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14樓:

已經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書上簽字,就說明您已經認可調解書的內容了,不可以反悔。

勞動仲裁調解書可以反悔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仲裁調解書簽訂以後,只要送達給雙方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不可以反悔。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調解書,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2條規定:「仲裁庭在做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16樓:呂艾

仲裁調解書雙方簽字後,就生效了。如果發現新的證據,調解過程中,如果有欺詐或者強迫行為的,

可以申請再審。

17樓:誠心為您諮詢

簽了勞動仲裁調解書後,雙方的糾紛就已經處理完畢,不可以再起訴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關於勞動仲裁調解書效力,仲裁調解書下達後可以反悔嗎

已經簽字的調解協議,可以反悔或上訴嗎?

18樓:農家小子之

當事人在法院調解時對調解要認真對待,慎重處分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簽署調解協議即可生效。原告可以反悔,法院可以再次組織調解,徵求被告的意見,調解不成的,及時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也就是說,在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前,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反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的規定,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因此該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認真履行。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了調解失敗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的兩種情形,一種是調解未達成協議,另一種則是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

這兩種情形分別對應了兩類案件,一類是該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等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這類案件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後,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由人民法院書記員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該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協議,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執行。

另一類是應當製作調解書的一般案件,此類案件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後,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該調解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反之,在調解書未送達雙方當事人之前,調解書未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又對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反悔作出了嚴格的限制,該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審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事實上,該條規定的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與《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關於當事人可以在簽收調解書之前反悔的規定並無衝突,因為《民事訴訟法》並沒有否認調解書簽收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為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人民法院一般採用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調解:

1、訴前調解。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幹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路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

3、庭前調解。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式啟動後,**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並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

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進行的先行處理程式,其顯著特徵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庭審程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4、書信(網路、簡訊)方式調解。書信(網路、簡訊)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以書信(網路、簡訊)往來調處糾紛的一種方式。

5、社會化調解。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群眾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按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或商事糾紛案件時,根據調解的需要,可以在黨委、**的領導下,建立與**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群、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配合的民調網路,利用巡迴辦案、幹警下基層的第一手資訊作依託,召開調解會調處糾紛。

6、**調解。**調解是指在**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審理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在法庭審理中,調解是貫徹始終的。不僅在調查、辯論階段可以進行調解,在辯論終結以後,仍可再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比較大。

7、送達調解。送達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接觸見面的時機,對當事人進行的調解。

1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時,法官提出不另行製作調解書,並記錄入筆錄,雙方未提出不同意見,則簽字後則不能反悔。但如果是另行製作調解書,則簽收後即生效,不可以提起上訴,但可以申請再審。

1、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2、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

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仲裁調解書能反悔不履行嗎,你好請問勞動仲裁調解書雙方簽字之後還能反悔嗎?有沒有其他救濟途徑如法院起訴

仲裁調解書未送達的可以反悔,一經送達不能反悔。根據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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