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突然降薪是否違法,企業降薪是否違法?

2022-01-01 22:05:33 字數 5970 閱讀 9893

1樓:職場螺絲釘

不符合情況下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可單方變更內容介紹:

1、勞動者由於不能勝任工作而被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以上條件下可以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調整工作崗位後工資也得到相應地調整。

2、勞動者由於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定,被用人單位給予降職降薪處罰的。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有明確的規章制度,並明確註明違反規定降職降薪的具體情形;規章制度的制定還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式,比如經過職工大會民主程式等,單位的規章制度要對勞動者進行公示,確保勞動者知道單位存在此規章制度。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條款內容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樓:free_超越夢想

他們給你調職應該都要有正當的理由的,比如說,你的能力不適應或者給公司造成損失等等,影響到公司利益的,他們就可以給你調職,也可以適當減薪,但是如果有確切的證據說明公司是有惡意目的話,那麼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還有一般公司裡都有規定說有問題的話要逐層反應,但是法律沒有規定,你可以去的呀,你可以和你們經理說你需要和上級直接溝通的呀。在正常情況下你有權利拒絕公司的那些決定。

3樓:要永遠疼我哦

1、若沒有犯過錯,公司突然降薪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4樓:法律快車

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是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嚴重違法、違約的行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見未經過雙方協商的情況下,該公司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約定。

故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單方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如果公司在《勞動合同》或其他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員工的崗位、薪資與公司經營狀況、員工的業績考核相關,那麼當公司經營狀況下降或員工業績考核不達標時,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或其他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勞動者實行相應的調崗降薪。如果公司沒有明文規定,無理由對員工實行調崗降薪,那麼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足額支付工資。

可以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和工資待遇繼續履行,或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讓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企業降薪是否違法?

5樓:啥玩意兒

公司隨意降薪不合法。

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是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嚴重違法、違約的行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可見未經過雙方協商的情況下,該公司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故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單方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6樓:職場螺絲釘

不符合情況下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可單方變更內容介紹:

1、勞動者由於不能勝任工作而被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以上條件下可以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調整工作崗位後工資也得到相應地調整。

2、勞動者由於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定,被用人單位給予降職降薪處罰的。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有明確的規章制度,並明確註明違反規定降職降薪的具體情形;規章制度的制定還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式,比如經過職工大會民主程式等,單位的規章制度要對勞動者進行公示,確保勞動者知道單位存在此規章制度。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條款內容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7樓:法律快車

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是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嚴重違法、違約的行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見未經過雙方協商的情況下,該公司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約定。

故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單方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如果公司在《勞動合同》或其他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員工的崗位、薪資與公司經營狀況、員工的業績考核相關,那麼當公司經營狀況下降或員工業績考核不達標時,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或其他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勞動者實行相應的調崗降薪。如果公司沒有明文規定,無理由對員工實行調崗降薪,那麼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足額支付工資。

可以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和工資待遇繼續履行,或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讓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8樓:七台河李陽平

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不違法。你如果認為降不能接受,可以以企業無端降薪為由提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章 工資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持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9樓:賽琳老師在職場

回答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以上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提問你好,公司可以因為我不同意轉崗解除我嘛?這個可以證明是我同意轉崗的檔案嘛?

回答不可以。只要您本人沒有簽署同意轉崗的確認書,這個就不生效。屬於強制轉崗檔案。

如果公司以這個為由開除您,屬於無故開除員工,需要支付您經濟補償。

提問好的老師

老師如果是這個情況開除我,我可以勞動仲裁

回答可以的 只要您自己沒簽署過轉崗同意書就可以提問好更多9條

公司單方面降薪合法嗎

10樓:華律網

公司單方面降薪不合法,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後方可實施,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認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屬於無效。

11樓:小然然與小鑫鑫

不符合情況下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可單方變更內容介紹:

1、勞動者由於不能勝任工作而被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以上條件下可以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調整工作崗位後工資也得到相應地調整。

2、勞動者由於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定,被用人單位給予降職降薪處罰的。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有明確的規章制度,並明確註明違反規定降職降薪的具體情形;規章制度的制定還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式,比如經過職工大會民主程式等,單位的規章制度要對勞動者進行公示,確保勞動者知道單位存在此規章制度。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條款內容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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