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收入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

2021-08-09 15:57:32 字數 5375 閱讀 9172

1樓:51個稅管家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51個稅管家表示,這裡的“綜合所得”,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影、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具體的個稅彙算清繳時間規定為: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

2樓:金劍走偏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綜合所得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共四項需要彙算清繳。

3樓:

哪些收入需要借錢個人所得稅的會聽請假,其實是你的工資,如果超過這麼說而已,要是繳稅的。

4樓:宜甘

至於說哪些收入,我覺得應該是人們的是正常收入。嗯,工資收入以及做買賣所獲得的收入。

5樓:夕陽的刻痕

一些公司形式的現在都需要,嗯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彙算清繳,很多小型的公司都需要。

個人所得稅可以進行彙算清繳嗎

6樓:_南波

可以進行彙算清繳。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三款:“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彙算清繳”

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規定,彙算清繳的範圍主要是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也就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之一的,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的,也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擴充套件資料

彙算清繳的辦理

由於經營所得的納稅人主要是個體工商戶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者,這部分納稅人如果屬於核定徵收,稅務機關一般不要求彙算清繳,如果屬於查賬徵收,一般都聘請有財務人員,由財務人員進行彙算清繳,這和原個稅法下基本是一致的,變化不大。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辦理彙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彙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稽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從這一條款可以看出,取得綜合所得的納稅人,可以由本人進行彙算清繳(或委託**人以本人名義辦理),也可以由扣繳義務人進行彙算清繳。

7樓:微甜世界

可以的。有以下情況下個人所得稅需要做彙算清繳: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1.在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六萬元;

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六萬元;

3.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的。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登出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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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個稅法實施後,關於彙算清繳的範圍的規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第三款:“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彙算清繳”;

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規定,彙算清繳的範圍主要是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也就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之一的,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的,也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二、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時間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

需要關注的是,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彙算清繳時間是不一致的。

三、彙算清繳的辦理

由於經營所得的納稅人主要是個體工商戶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者,這部分納稅人如果屬於核定徵收,稅務機關一般不要求彙算清繳,如果屬於查賬徵收,一般都聘請有財務人員,由財務人員進行彙算清繳,這和原個稅法下基本是一致的,變化不大。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辦理彙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彙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稽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從這一條款可以看出,取得綜合所得的納稅人,可以由本人進行彙算清繳(或委託**人以本人名義辦理),也可以由扣繳義務人進行彙算清繳。

8樓:51個稅管家

51個稅管家提醒,從國家稅務總局公佈的“申報納稅”獲悉,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相關規定如下:

1、居民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申報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填報《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辦理彙算清繳或者隨彙算清繳一併辦理納稅申報:

(1)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

過6萬元;

(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3)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4)納稅人申請退稅;

(5)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

2、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月(季)度申報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和彙算清繳。

3、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

企業在年度中間合併、分立、終止時,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

需要提醒的是,彙算清繳時,合夥企業有多個自然人合夥人的,應分別填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彙算清繳時減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在分別辦理年度彙算清繳後,於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及其他相關資料,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彙總納稅申報。

納稅人在登出戶籍年度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在登出戶籍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年經營所得的彙算清繳,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還應當一併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經營所得彙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登出戶籍納稅申報時一併辦理。

9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有三種方式可供選擇,一是自行辦理年度彙算;二是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三是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受託人需與納稅人簽訂授權書。

10樓:一馬平川

個人所得稅可以進行彙算清繳的,可以在你的收入當中,減減去你的繳納的部分。

11樓:拼命考滿分

新個稅法實施後,關於彙算清繳的範圍是明晰的。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三款:“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彙算清繳”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規定,彙算清繳的範圍主要是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也就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之一的,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的,也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由於原個稅法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所得也要求彙算清繳,所以,這一塊內容變化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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