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 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2021-05-04 23:57:34 字數 579 閱讀 8350

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的規定,是因為股息,紅利本身就是稅後利潤,再徵稅就是重複徵稅了,因此不徵。如果該股息紅利再分給股東的話,那就要徵個人所得稅了,因為是兩個主體。

同理,而合夥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本身就是自然人性質,所以,自然不能享受免稅。

畫個簡圖給你理解下:

(法人性質) (自然人性質)

股息紅利(稅後)-----企業---------股東(免稅) (徵稅)

(自然人性質)

股息紅利(稅後)-----合夥企業

(不免稅)

而我國的稅法理論中將法人和自然人是分開的兩個納稅主體,對法人和自然人分別徵稅,因此,直接分配給合夥企業的,不能享受免稅政策。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為什麼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要免稅

2樓:匿名使用者

為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國家鼓勵閒餘資金的再利用,創造gdp吧,嘿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 紅利收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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